纳雍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纳雍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纳雍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透明的原则。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零售点设置遵循合理配置、总体平衡,对城区实行总体饱和,平衡准入的规定。
第五条 纳雍县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设立零售点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均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规定:
(一)县城区域主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辅助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10米;
(二)乡镇区域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三)达到200人以上农村自然村落可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符合办证条件的,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尽量满足农村需求。对于地处边远,人口稀少,消费者不方便购买卷烟,无法实施送货服务的行政村和自然村,只设定一户卷烟零售户;
(四)为尽可能的满足消费需求,针对全县主要集贸市场实行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七条 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与加油(气)机机座距离超过5米的,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有第三方物业管理的商业小区楼,楼层在20层以上的、通过楼道(电梯入口)等空间过道相隔离的,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在独立矿区、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大型建设工地工期在一年以上,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设置零售点;人口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可设一个零售点;300人以上600人以下,可设二个零售点,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可设三个零售点,每增300人增设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九条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等商业场所(不含仓库),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同时也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但在其经营场所内只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二星以上的饭店、酒楼、宾馆均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茶楼(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在其营业场所内有独立烟草制品展存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其他综合性农贸市场、商贸市场规模在30户商贩以下的,可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1户;每增加30户可增设零售点1户,零售点之间间距在20米以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专营化工原料、炮竹、烟花、药品、装璜材料、服装、布匹以及有毒有害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二)中小学校(含高中、初中、小学)内及出入口(含学校所有与外界相连的出入口)50米内。
(三)地址不固定的经营摊点,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因政府拆迁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不受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生活困难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烈属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相应匹配资金的,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政府安置区或移民点区域内零售点之间间距不得低于20米。
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下岗、失业等优抚对象与其他人同时申请办证,均符合办证条件和合理布局规定的,军烈属、优抚对象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按行人日常生活习惯的合法通行线路进行测量。间距测量时,应由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人员2人以上到场进行实地测量,并在间距测量记录上签字。测量间距时如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通知利害人参加间距复测,如复测时利害关系人未到场的,以复测结果为准。
测量距离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一)经营场所与卧室、厨房、卫生间及其他非经营用途场所不相连的视为独立;
(二)流动摊点、书报摊等流动性的经营摊点,视为不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不符合本《规定》标准情况的,应尊重历史事实,维持现状。
第十八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地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纳雍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通过听证后在纳雍县政府门户网站、纳雍县政务服务中心和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2016年6月1日施行的《纳雍县烟草专卖局卷烟市场零售网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