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深入治理国家公职人员涉煤腐败问题和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行为
为切实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精神,纳雍县深入治理国家公职人员涉煤腐败问题和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构建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和和谐稳定的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县后发赶超、在西部超常规崛起目标的实现。
治理对象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国家公职人员涉煤腐败、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行为。
涉煤腐败问题包括违反规定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以独资、入股(含干股)、合作、合伙等形式,或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开办煤矿企业;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在煤矿企业入股(集资)、参与经营或办矿等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在煤矿企业兼任职务,担任顾问、名誉负责人或从事其他中介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为煤矿企业办理证照、提供技术资料、提供火工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为煤矿企业违规违法生产充当“保护伞”,索贿受贿;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干扰煤矿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对煤矿企业“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或到煤矿企业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在税收征缴、能源基金、煤炭调节基金、采矿权价款、生产排污费等涉煤费用的征收、管理、使用中搞权钱交易、截留挪用、贪污受贿等;对煤矿企业滥砍乱伐、毁林、污染环境、抢地霸矿、强买强卖等非法行为予以庇护;包庇袒护非法开采煤炭、无证运输煤炭产品,为非法开采煤炭、无证运输煤炭产品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行为包括以本人及其亲属或他人的名义进行违法建设;以入股或借款等形式,变相参与违法建设;纵容、教唆他人进行违法建设,充当违法建设行为“保护伞”;违法占地、非法交易土地搭建私房;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出面说情并阻挠、纵容、教唆他人干涉执法;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方便,违规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为违法建房运输建筑材料出具虚假证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治理过程中,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涉煤腐败问题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深入开展示范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自省、自警、自律,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安全意识和民本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要结合实际,本着“主动申报从轻处理、隐瞒逃避严肃查处”的原则,积极动员涉嫌涉煤腐败、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申报登记。对情节轻微且主动申报登记并及时整改的,根据有关规定,着重以批评、教育为主;对迟报、漏报、瞒报、不报或申报登记后拒不整改,或性质恶劣、严重违纪违法的,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结合工作职责,加强权力运行的风险评估、排查廉政风险点,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完善自律管理、预警纠错、监督防控、严厉惩处等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按照职能分工,统筹协调,进一步细化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主动开展工作,严禁代办、包办和消极应对、推诿扯皮等现象出现,否则,将严肃问责。县直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治理工作。要灵活采取全面检查、专项督查、阶段性督查与日常性督查、随机抽查、暗访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善于从监督检查中发现新情况,注重从督促指导中解决新问题。要把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考核评价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管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