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县人民法院第七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县法院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王某系云南镇雄人,于1992年与闵某相识结婚,但一直未办理结婚手续。婚后闵某整天好吃懒做,常期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今年2月29日闵某就因为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但闵某并无悔意,大打出手,无助的王某只好向法庭求助。
法庭收到王某求助后,法官和王某进行了细致交谈。王某说,自己早就忍受不了闵某的家庭暴力,但孩子还小,一心想给孩子完整的家。现在闹到了法庭也就想找个办法能自己不再受闵某的毒打。
根据王某的想法,法官首先对王某和闵某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让闵某意识到自己的家暴行为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遂后,王某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接到申请后,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照该条款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闵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