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违法违规预(销)售商品房的通告
近期,在我县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善相关手续,未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可能向广大购房者违法收取资金(购房诚意金、购房订金等),诈骗人员冒充房开公司工作人员、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买受人实施诈骗(比如说退税等),为规范我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房地产行为,特作如下通告:
一、严禁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
二、严禁手续不齐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向买受人(购房人)提供服务。
三、严禁未取得“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采用任何方式变相预(销)售商品房。
四、严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有关房地产预(销)售广告。
五、未取得预售证,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费用,不得进行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得将企业自留房屋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对外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严禁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制造房源紧张的气氛,造成买受人不理智购置商品房,引起矛盾和纠纷,制造不维定因素。
六、买受人(购房人)向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个人、单位或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非法购买或预订的房屋,买受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收费或收税单位书面委托的,严禁向购房人收取除房价款以外的其他款项。购房人应拒绝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缴纳除房价款以外的任何款项。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我局未书面委托授权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代收,请购房人直接缴纳到开设的专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中介机构取得收费或收税单位书面委托代以收费或收税的,应向购房人出示委托书,收取的税费应立即存到委托单位账户,不得挪用,不得截留。
九、我局从2012年已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管理,购房户与房开企业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订金协议,应从网上打印出来给购房户签,并在网上可以查询,如不能在网上查询,请卖受人不要与房开企业签定任何书面协议,以免上当受谝。
十、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买受人应及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将备案合同及时拿到手里,购房款及定金存到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
十一、温馨提示:购房时,应要求售房单位提供“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验证,未能提供“五证”原件的,请广大购房户不要向售房单位交纳任何形式的预订费用,以免上当受骗。达到预(销)售条件的,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定金协议,再进行认(定)购。不要相信任何组织和个人,泄漏个人信息,以免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十二、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以上情况行监督、举报。我局核实情况后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从严处罚。
举报单位:纳雍县房产事业局
举报电话:0857—3523696 0857—3532007
特此通告
纳雍县房产事业局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