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经四路三标段(张维路)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通告纳府通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令第〔590〕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经四路三标段(张维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范围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至:环城路;西至:茶林路;南至:恒达雍熙御园南区;北至:恒达雍熙御园北区。(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
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
三、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及附属物;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五)对房屋进行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入户调查时间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自2014年7月8日起对征收范围的房屋基本情况进行入户调查,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有义务提供被征收房屋的相关证件。
特此通告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
规划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