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旧城环境整治环城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纳雍县旧城环境整治环城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已经纳雍县人民政府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初步通过,现予以公布。
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11年8月10起至2011年9月10止。
意见反馈可采取口头、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形式,也可直接到纳雍县旧城改造及环境整治办公室直接反馈。
联系电话:0857-3523696
电子邮箱:972741065@qq.com
地 址:纳雍县新城区21地块安置房B栋10号门面
联系人:蒙 玺
纳雍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纳雍县旧城环境整治环城路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改变县城面貌,着力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品位,营造良好城市建设氛围。纳雍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旧城环境整治环城路改造项目,该项目实施涉及部分房屋被征收、部分房屋将拆除按规划设计重建。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拆建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征收、拆除重建范围东起瓦厂河吊水岩处,沿织纳路经环城路抵城西大新桥。
(二)根据该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涉及征收、拆除重建的户数及建筑物面积基本情况如下:
1.征收共49户14490.76平方米(其中:非住宅2321.26 平方米;住宅12169.5平方米。);
2、拆除重建共56户13881.56平方米。
二、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实施时间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次旧城环境整治环城路改造结束止。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一)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作为我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项目实施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权属人为被征收人。
四、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方式
本着尊重群众意愿、就地就近安置、便民利民的原则,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货币补偿
根据我县同等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格参考价计算被征收住宅和非住宅的价值后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位置
新城区19地块内统一修建的安置房(纳雍县星宇小区对面)和就地就近同等地段的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产权调换房单价及结算补差方式
(1)选择安置房为产权调换房的:由征收部门按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的方式按市场参考价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后,产权调换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选择同等地段商品房为产权调换房的:等面积或不足部分,由征收部门按该商品房市场销售价格与被征收人结算;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开企业自行结算。
五、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的补偿
(一)本项目实施范围内被征收人和拆除重建户的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二)搬迁补助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两次,一次性予以补偿;
(三)临时过渡费住宅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非住宅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过渡时间暂按半年计算补偿,超半年没有安置的,临时过渡费按标准顺延。
六、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新法院高杆灯处沿织纳路至瓦厂河吊水岩处按20元/平方米/月;新法院高杆灯处沿环城路至纳雍汽车站高杆灯处按25元/平方米/月;纳雍汽车站高杆灯处沿纳水路至大新桥处按20元/平方米/月;根据被征收非住宅房建筑面积(含经营中场地)计算,一次性补偿。补偿计算时间为半年,逾期未能安置的,按上述标准顺延。
七、各类附属物的补偿
(一)畜圈:砖(石)混结构按4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按36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按200元/平方米。
(二)厕所:砖(石)混结构按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按18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按150元/平方米。
(三)水泥空心砖围墙:80元/立方米;
(四)实心砖砌围墙:220元/立方米;
(五)石砌围墙、堡坎、水沟、挡土墙:200元/立方米;
(六)水泥院坝(5—8厘米厚): 50元/平方米;
(七)石基础(未建房):220元/立方米;
(八)砖基础(未建房): 250元/立方米;
(九)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300元/立方米;
(10)桩基础(未建房):380元/立方米(包括开挖)。
八、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
(一)普通地板砖:30—60元/平方米;
(二)花岗石地坪:100—200元/平方米;
(三)铝合金门窗:120—150元/平方米;
(四)保丽板、胶合板墙:30—50元/平方米;
(五)木质吊顶:40—80元/平方米;
(六)拼花木地板:80—150元/平方米;
(七)木质墙裙:40—70元/平方米;
(八)瓷砖:30—60元/平方米;
(九)全封闭防盗窗:300—500元/扇;
(十)钢管防盗门:200-300元/扇;
(十一)钢筋防盗窗:30-60元/平方米。
对房屋装饰装修参考价格有异议的,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后,由征收部门按评估报告据实补偿。
九、空地补偿
(一)有土地使用证的空地和按规划红线退让的宅基地按1:0.4用住宅补偿,不再补偿土地款;
(二)无土地使用证的空地按《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收回县城区内合法附属土地(非建筑物正投影占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纳府通〔2006〕58号)文件规定补偿。
十、征收奖励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1、房改房(取得完全产权、有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1:1实行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2、自建房屋(有独立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1)房屋总层数为一层:规划用途属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属住宅,按建筑面积1:1.8实行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2)房屋总层数为二层:规划用途属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属住宅,按建筑面积1:1.5实行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3)房屋总层数为三层:规划用途属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属住宅,按建筑面积1:1.2实行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4)房屋总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规划用途属非住宅、住宅,均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不补差价。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房屋按产权调换方式计算的最终面积,结合同地段房地产市场参考价格计算货币补偿的总价值后再加10%的奖励.
(三)奖励期限
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奖励时限为本方案公布施行后,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上述奖励,超过15日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律不享受上述奖励,由征收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征收。
十一、被征收人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政策条件的,经相关部门确认后,优先安排保障房。
十二、补偿面积及非住宅的认定
(一)自建房屋土地面积认定。
以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为准。
(二)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以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的,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非住宅的认定
本项目所称非住宅房屋是指临街建筑底层单栋用于营业中的建筑物,进深长度限定为8米以内(含8米),超过8米的按住宅计算;此外,产权证上已明确登记为非住宅的,以产权证上登记的为准。
(四)经营性空地的补偿
临街进深不超过8米(含8米)的经营场地按1:0.7按非住宅参考价格计算后实行货币补偿,超过8米的经营场地按有土地使用证的空地计算住宅后实行货币补偿。
十三、违法建筑的处理意见
(一)2003年4月7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纳雍县建设局、雍熙镇人民政府、王家寨镇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县城第三轮总体规划修编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的通知》(纳建字[2003]32号)下发至2006年10月11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2006]5号)公布期间修建,无法定建设手续的,按工作造价5%罚款,交清规费主动拆除后,按建筑面积1:0.8产权调换;
(二)2006年10月11日《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违反县城规划非法买卖土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纳府公告[2006]5号)施行后至至2008年1月1日期间修建,无法定建设手续的,按工程造价10%罚款,交清规费主动拆除后,按建筑面积1:0.8产权调换;
(三)2008年1月1日后修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
(四)对不主动交清规费、不主动拆除违法建筑、不主动签订拆迁协议的违法建筑修建人,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其修建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十四、房开企业开发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安置方式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属新增绿化广场平台和公路流线需占用开发企业用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政府统一实施;属推进房开企业项目实施的,由各房开企业作为安置主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组全力配合。
十五、对自拆自建的处理意见
(一)个人申请按规划拆除重建的,由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按规划和时间要求进行重建,相关部门免费办理准建手续。政府不补贴房屋重置价,外立面装饰按政府规划设计实施;
(二)按规划需拆除重建的,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项目实施,拆除原建筑按规划重建的,政府相关部门免费办理准建手续并按被拆除面积成本价补贴房屋重置款。补贴款领取时间为重建主体完工之日。
十六、其它
(一)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资质要求为三级(含三级)以上,评估机构选择范围为全国范围内。被征收人收到征收部门委托评估通知后超过5日未选择评估机构的,由征收部门公开随机抽取一家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计算补偿。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此次涉及整改的沿街经营性房屋历史原因大多属住改非而没有到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变更,对在此次整治活动中积极配合工作的住户,其住改非的房屋可由规划和房产部门根据实际现状认定为非住宅以逐步解决历史遗留住改非问题。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七、本方案由纳雍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