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补偿优惠方案(听证稿)
一、就地安置,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房屋的优惠:
(一)房改房(取得完全产权、有房产证)、集资建房(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商品房(有土地使用证、有房产证),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1:1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
(二)自建房屋(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1、房屋总层数为一层: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规划用途属营业门面及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8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
2、房屋总层数为二层: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规划用途属营业门面及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5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
3、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规划用途属营业门面及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2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
4、房屋总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规划用途属营业门面及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属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互不补差。
(三)违法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结合《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纳雍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的实施意见》(纳府发[2007]28号)文件精神,在已批准旧城拆迁改造地块内的违法建筑,优惠如下:
1、2003年4月7日前修建,能提供以下房屋修建证明,交清税费,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自建房屋实行产权调换。
(1)2003年4月7日前取得的土地来源证明;
(2)2003年4月7日前已缴纳的相关税费票据;
(3)雍熙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建房时间证明。
2、2003年4月7日至2006年10月10日期间修建,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工程造价5%罚款,交清税费后,按以下标准实行产权调换:
(1)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
(2)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0.8实行产权调换;
(3)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建筑面积1:0.7实行产权调换;
(4)房屋总层数为四层的,按建筑面积1:0.6实行产权调换;
(5)房屋总层数为五层的,按建筑面积1:0.55实行产权调换;
(6)房屋总层数为六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5实行产权调换。
3、2006年10月11日至该拆迁地块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修建,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工程造价10%罚款,交清税费后,按以下标准实行产权调换:
(1)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实行产权调换;
(2)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0.8实行产权调换;
(3)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按建筑面积1:0.7实行产权调换;
(4)房屋总层数为四层的,按建筑面积1:0.6实行产权调换;
(5)房屋总层数为五层的,按建筑面积1:0.55实行产权调换;
(6)房屋总层数为六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5实行产权调换。
4、本方案实施前已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完善的,按1:1实行产权调换。
5、不主动交清罚款及相关税费:自行拆除的,按建筑面积10:1实行产权调换;相关部门依法拆除的,按建筑面积15:1实行产权调换。
6、拆迁地块经挂牌出让,房开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修建:自行拆除的,按建筑面积10:0.5补偿;相关部门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已批未建(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下列标准实行产权调换:
1、批准建筑层数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0.5实行产权调换;
2、批准建筑层数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1:0.4实行产权调换;
3、批准建筑层数为三层的,按建筑面积1:0.33实行产权调换;
4、批准建筑层数为四层的,按建筑面积1:0.3实行产权调换;
5、批准建筑层数为五层的,按建筑面积1:0.28实行产权调换;
6、批准建筑层数为六层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1:0.25实行产权调换。
(五)空地补偿
1、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内未修建房屋,无其它准建手续,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土地使用证面积1:0.4用住宅实行产权调换,不再补偿土地款;
2、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内已修建房屋,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的,按土地使用证面积结合地块规划建筑密度计算[土地证面积×(1-建筑密度)],剩余空地面积大于计算面积的部分,按土地面积1:0.4用住宅实行产权调换,不再补偿土地款;剩余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计算面积的部分,按《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收回县城区内合法附属土地(非建筑物正投影占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通知》(纳府通〔2006〕5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偿。
(六)自建房屋超1:1偿还及违法建筑不再享受该拆迁地块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给予的超面积补差优惠。偿还建筑面积大于折算后建筑面积的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折算后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成新结算。
二、补贴参考标准调整:
在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纳雍县房屋拆迁各类补贴费参考标准的通知》(纳府通[2007]35号文件)规定基础上作部分调整:
(一)村民畜圈
1、砖混180元/平方米调整为300元/平方米;
2、石混120元/平方米调整为150元/平方米;
3、其它100元/平方米调整为120元/平方米。
(二)水泥空心砖围墙
120元/立方米调整为150元/立方米。
(三)砖砌围墙
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80元/立方米。
(四)水泥院坝(5-8厘米厚)
3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
(五)毛石混凝土基础(未建房)
200元/立方米调整为250元/立方米。
(六)桩基础(未建房)
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00元/立方米。
(七)房屋装饰装修
1、花岗石地坪80-150元/平方米调整为100-200元/平方米;
2、铝合金门窗100-120元/平方米调整为120-150元/平方米;
3、拼花木地板50-80元/平方米调整为80-150元/平方米;
4、瓷砖15-25元/平方米调整为20-40元/平方米;
5、钢管防盗门100元/扇调整为200-300元/扇;
6、钢筋防盗窗20元/平方米调整为20-50元/平方米;
(八)凡以上未包含的其他补贴,按现行市场价格具体协商确定。
(九)纳雍县房产局每年六月份发布一次纳雍房产价格信息,以后拆迁的各类补贴参照该信息标准执行。
三、临时过渡费奖励:
(一)住宅:不分地段按原标准增加50%奖励。
(二)临街营业门面:
一级地段:按原标准增加100%奖励;
二级地段:按原标准增加80%奖励;
三级地段:按原标准增加40%奖励;
四级地段:按原标准增加30%奖励;
五级地段:按原标准增加20%奖励。
(三)非住宅(办公用房、仓库、二楼营业用房等)按底层营业门面的40%执行。
四、临街底层营业门面过渡一次性奖励:
主动配合签订拆迁协议,并按期腾房交付给拆迁人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一、二级地段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2500元:
(二)一、二级地段建筑面积在20—30平方米以内(含3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一、二级地段建筑面积在30-40平方米以内(含40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4500元;
(四)一、二级地段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五)三、四、五级地段,按一、二级地段的40%执行;
(六)上述奖励,每户在每个拆迁改造地块内只能享受一次。
五、本方案未涉及的事宜,按原政策、方案执行。
六、进入裁决程序的不享受优惠。
七、本方案只适用于2007年6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项目。
八、本优惠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优惠方案公布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履行原协议,在交付房屋时按本方案测算,已达到本方案条件的,不再优惠;未达到本方案条件的,超额部分再奖励10%,实行一次性货币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