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物价局转发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交通厅关于降低农村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为减轻农村公路客运负担,稳定其收入水平,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现将降低农村公路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2月1日起降低农村公路客运车辆附加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10座以下(含10座)从50元/月.坐降为40元/月.座;10座-20(含20座)从55元/月.座降为45元/月.座;21座以上从50元/月.座降为40元/月.座。
二、已按原收费标准缴纳客运附加费的,多缴金额不再退清,在下一缴费期抵缴。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应做到示证收费,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醒目位置挂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