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章公务车辆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好公车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纳雍县结合“整脏治乱”以及在全县开展的“双创双优”工作,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
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公车管理,带头遵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严禁乱停乱行、逆停逆行、人行道停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文明行车、文明停车。公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在人行道及道路外的公共区域违停、泊车位上逆向停车、道路上违章停放、违章行驶、超速、乱调头等违章行为,县整治办和县交警队每月将对违法、违章情况进行全县通报,公布违章车辆号牌、单位,并对公车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公车单位主要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电视媒体上对广大市民进行公开道歉。涉及县级领导所用的公车,由该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电视媒体上对广大市民进行公开道歉。涉及常委所在单位的公车,由常委指定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在电视媒体上对广大市民进行公开道歉。
公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相关法规,在城区人行道、街道违章停放、违章行驶、超速、乱调头等违章行为,除接受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外,必须接受党纪、政纪处罚。第一次违章罚单位500元,罚违章驾驶员500元;第二次罚单位800元,罚违章驾驶员800;第三次罚单位1000元,罚违章驾驶员1000元。超过三次,由政府收缴违章公车重新分配。交警部门每二日将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文书(票据)汇总送整治创建办,县整治创建办以交警所作出的处罚文书为依据,直接通知违法、违章公车单位到县整治创建办缴纳罚款。所缴纳罚款,交警部门作出的罚款用交警部门行政处罚单据,党纪、政纪罚款单据以县整治创建办名义制作。所发款项作为整治创建经费。
县内警务车辆(包括公、检、法、司部门)和军用车辆在执行突发警务和执行军务时需亮灯,如不亮灯,视为违法、违章。
因公车违章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由驾驶员或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赔偿。公安交警、城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循私舞弊,不得更改、删除公车违法、违章记录,确保执法公正。
县整治创建办不定期对公车进行督查,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实行月通报、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