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文昌分局查处一起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为保障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2015年4月,按照县市场监管局部署,文昌市场监管分局对辖区内6家农资经营户经营的化肥开展了抽样检验。近日,承接检验工作的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向纳雍县市场监管局反馈了检验鉴定结果,鉴定结果显示,文昌市场监管分局辖区顾某经营的一个批次“欢富”牌过磷酸钙为不合格产品,据此,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文昌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进货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按规定索证索票,导致购进了该批不合格化肥。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化肥的行为,扰乱了农资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要心存侥幸,做出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示广大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