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浦北县廉洁征兵公告
当前,我县征兵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兵工作,防止发生“微腐败”“暗腐败”,持续释放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征兵环境,现将我县县镇(街道)两级廉洁征兵监督体系向全县公告。
一、廉洁征兵监督举报方式
群众如发现征兵中存在任何违规违纪线索或廉洁征兵问题,可就近向所在乡镇(街道)廉洁征兵监督员反映,廉洁征兵监督员在掌握线索问题基本要素的24小时内向县廉洁征兵监督举报电话0777-8339658报告情况;也可直接拨打任意县廉洁征兵监督员举报电话,或发邮件至监督举报邮箱:pbxrwb@163.com,同时还接受***咨询、监督和举报,地址位于县人民武装部(浦北县浦越路66号)。
二、廉洁征兵监督员名单
下列廉洁征兵监督员履行群众监督职能,主要是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发现、指出并参与纠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征兵“微腐败”“暗腐败”问题。协助征兵工作人员对落选青年的答疑解惑工作,在一线解决矛盾隐患,从源头遏制乱告状。
(一)廉洁征兵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组负责人
肖先云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纪委书记
0777-8339653 139****8433
(二)县廉洁征兵监督员
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1:50,下午15:00-17:50。
赵 志 县人大代表 152****8858
宁 利 县人大代表 181****3338
陈小荣 县政协委员 181****7779
李 林 县政协委员 138****1919
温桂亮 县政协委员 138****9259
陈 意 县教育局干部 152****5821
张玉福 县教育局干部 151****3660
张光耀 县征兵办工作人员 135****3678
林俊江 县征兵办工作人员 138****3755
刘兰云书 县人武部政工科干事 191****0560
(三)镇(街道)廉洁征兵监督员
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1:50,下午15:00-17:50。受理征兵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监督的同时,协助镇(街道)征兵工作人员对本次落选青年答疑解惑。
小江街道 | 江城街道 | ||||
李平 | 浦北县第三中学校长 | 8758002(转) | 黄艳丽 | 街道纪工委书记 | 831102(转) |
张广兰 | 街道退休干部 | 黎 朝 | 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 ||
陆善涛 | 街道退伍军人 | 姜 星 | 街道监察员 | ||
平睦镇 | 六硍镇 | ||||
赵永龙 | 平睦社区群众 | 8788001(转) | 宁丰荣 | 镇纪委书记 | 8758002(转) |
吕明坤 | 六峰村委群众 | 张永兴 | 镇纪委副书记 | ||
杨德远 | 新塘村委群众 | 王德富 | 浦北县派出六硍镇监察办公室监察员 | ||
官垌镇 | 寨圩镇 | ||||
谭诗康 | 镇纪委书记 | 8858029(转) | 林铸 | 仁旺村委支书 | 8768209(转) |
黎衡健 | 镇监察委员会 专职委员 | 林礼 | 亚旺村委支书 | ||
彭承林 | 应征青年家属 | 宁美华 | 镇司法所长 | ||
乐民镇 | 福旺镇 | ||||
冯海滨 | 浦北县派出乐民镇监察办公室监察员 | 8738001(转) | 李燕萍 | 绿源合作社法人代表 | 8828001(转) |
丁培根 | 乐城社区支书 | 林鑫 | 坡新村委党支部书记 | ||
韦广宁 | 乐民村委支书 | 宋丹燕 | 镇脚村协管员 | ||
三合镇 | 龙门镇 | ||||
陆品婷 | 镇纪委书记 | 8838001(转) | 陈兰彪 | 镇政府退休干部 | 8538001(转) |
符文圣 | 镇纪委副书记 | 黄伟 | 镇退役军人事务站 负责人 | ||
庞朝河 | 三鸽社区党委书记、村委主任 | 黄立庭 | 江埠村委 委员 | ||
张黄镇 | 北通镇 | ||||
庞仁燕 | 镇纪委书记 | 8638360(转) | 张星明 | 镇纪委书记 | 8583003(转) |
陈宇 | 东方社区民兵营长 | 易念锋 | 中屯村委支书 | ||
姜磊 | 新南社区党支书 | 姚尚建 | 新城社区党员 | ||
白石水镇 | 大成镇 | ||||
包昌艺 | 新圩村党总支部书记 | 8688002(转) | 张祥峰 | 镇人大主席 | 8678001(转) |
何斌 | 那回村委副主任 | 韦华光 | 镇退休干部 | ||
黄华辉 | 红岭村委团支书 | 吴冠桐 | 镇纪委副书记 | ||
石埇镇 | 泉水镇 | ||||
潘桂良 | 镇纪委书记 | 8618003(转) | 包德胜 | 镇纪委书记 | 8658001(转) |
劳裕军 | 镇纪委副书记 | 钟海源 | 镇纪委监察员 | ||
容熙福 | 石埇中心小学校副校长 | 钟海清 | 镇纪委委员 | ||
安石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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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辉伟 | 镇纪委书记 | 8628007(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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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余芳 | 镇纪委监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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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宁 | 镇纪委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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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征兵监督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征兵工作应知应会知识,全面了解廉洁征兵相关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
(二)熟悉掌握开展廉洁征兵工作的程序方法步骤,重点监督征兵部门和征兵工作人员廉洁征兵履职情况;
(三)采取听取群众意见、***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深入了解掌握当地征兵真实情况;
(四)对发现的廉洁征兵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本级征兵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协助征兵工作人员对落选青年进行答疑解释,在一线解决矛盾隐患;
(六)自觉遵守廉洁征兵各项规定,作风务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热心服务,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廉洁征兵纪律规定
(一)廉洁征兵责任区分
《关于加强廉洁征兵工作的意见》(参动〔2010〕102号)明确,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建立和实行廉洁征兵工作责任制。军地各级党委对本单位廉洁征兵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征兵办公室对自身的廉洁情况负责,办公室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公安、教育、卫生、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对本系统参与征兵工作人员的廉洁情况负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二)严明征兵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十不准”
《关于严明征兵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通知》(军纪〔2017〕39号)明确:
1.不准擅自截留、挪用、私分征集指标,或者为指定人员单独下达征集指标;征集任务要按规定全部分配到位,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通报并责令整改;性质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2.不准擅自放宽征集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或者随意增加征集条件、抬高征集标准,阻挠合格青年入伍。对违反规定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不准填报虚假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材料,或者擅自更改体格检查、政治考核结论。对违反规定的,调离工作岗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不准单独走访、约见应征青年和家长,将政治考核表格交给应征青年和家长办理,或者要求提供规定范围以外的证明材料。对违反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人当年及翌年征接兵资格。
5.不准以任何名义向应征青年和新兵收取费用,或者在征接兵工作中懒政惰政、推诿拖延,甚至借故刁难,给应征青年及家长正常办理征兵手续设置人为障碍。对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曝光。
6.不准未经县征兵办公室集体研究私自定兵,搞个人、少数人说了算。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责令整改,并严肃追究征兵办公室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对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追究责任。
7.不准利用征接兵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土特产,接受应征青年及家长或请托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或者要求提供交通、通信工具等。对违反规定的,从严从快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先作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再严肃追究责任;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倒查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及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不准违规插手基层征兵工作,为应征青年入伍打招呼说情,或者利用职权在任务分配、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审批定兵、调整去向等方面向征接兵人员施加影响。对违反规定的,军队人员由所在单位纪委调查处理,地方人员转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9.不准在公开公示的内容、方式、时间上打折扣搞变通,变相规避监督,或者不落实廉洁征兵“零报告”和监督员制度,不按规定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查纠违规违纪问题。对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所在单位并责令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10.不准换兵、私自退兵,或者不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退兵。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随意退兵、因管理教育方式不当导致退兵的部队,应当接收但拒不接收退兵的兵役机关,以及问题突出的终级鉴定医院,除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外,还要倒查追究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责任,并通报曝光。
(三)兵役工作中违法行为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和兵役法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1.收受贿赂的;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3.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四)违反廉洁征兵纪律处罚
1.《关于加强和改进廉洁征兵工作的通知》(军纪〔2016〕251号)明确,对反映征兵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特别是私分、买卖征集指标和收受钱物问题,要依纪依规从严从快查处;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责任人可先作停职、调离、免职等组织处理,再按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坚持“一案双查”,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除查处直接责任人外,还要倒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并及时通报。
2.《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规定: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3.《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严格执纪执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军落实的通知》(军纪发〔2017〕311号)明确,对涉嫌贪污公款、受贿行贿3万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存在买官卖官和索贿、向3人以上行贿等较重情节,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收受下属财物3万元以上,不论有无请托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贪污贿赂行为达不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综合数额、情节等因素,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包括开除党籍、降职撤职等。
浦北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