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鼓励三类人群缴存住房公积金
近日,记者了解到,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称个人缴存者)缴存,我市出台了《葫芦岛市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暂行)》,自5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可自愿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三年;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领一年以上在本市为正常营业的;个人信用良好。
个人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缴存者本人向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个人开户手续。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缴存者实行按月缴存,签订《葫芦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约定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前缴存住房公积金。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人缴存者,也可以办理同城转移或异地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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