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督促令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和省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意见》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司法为民理念,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促进法治娄烦、诚信娄烦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 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所有至今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完毕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本令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对拒不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 0 0万元以下;对个人罚款金额为1 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 5日以内。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伪造证据罪,伪证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三、被执行人拒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纳入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限制;如果该自然人担任村级组织、其他社会组织负责人,将向乡镇、县委组织部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取消其负责人资格,不得担任村级组织负责人,不得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院还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情形提交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约谈,并向县委组织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予以限制,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被执行人是党政机关、村委会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如拒绝协助或妨碍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生效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出境、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其到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进行商业盈利性演出;限制新建、扩建房屋;限制其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其购买银行、保险等理财产品。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在此,我们郑重劝诫和告诫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和信用代价!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第一期.pptx
娄烦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