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发〔2020〕14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7日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各类绿地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原则或者方案,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市绿线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城市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划定的城市绿线配套建设绿地。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形确需调整城市绿线并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调整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提出评估报告,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调整绿线前落实新的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涉及的城市绿线调整,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的,应当退还临时占用的绿地并恢复绿地原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印发
【word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