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临政发〔2019〕138号
临洮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临各单位:
《临洮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洮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日
临洮县人民政府2019-2020年度森林草原防火禁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和草原火灾的发生,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及《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期: 2019年11月1日-2020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草原(地)及边缘以外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草区和林缘区草原区。
2.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焚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3.严禁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吸烟、点火取暖及野炊活动。
4.严禁烧灰积肥、焚烧秸秆、废旧地膜、垃圾及田埂地坝等行为。
5.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草区和林草缘区进行爆破、电网狩猎、射击、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的行为。
6.严禁制作、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7.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的监护,因监护不力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8.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各防火责任单位可在防火关键路段增设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密排查登记,严防带火进山入林。
五、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要切实负起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加强森林和草原火灾的防空力度,及时排查消除隐患,并负责组织森林和草原火灾的扑救。乡镇要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体系,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特别是在春节、清明期间要对林地内敏感区域严防死守,谨防发生森林火灾。
六、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森林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扑救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及时组织开展扑救及善后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和草原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和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县林草局:0932-2242154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0932-2233728
特此令。
县长:许树德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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