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规定,洪湖市人民政府拟启动征收洪湖市2021年度第17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地块2)位于洪湖市峰口镇周湾村土地0.4958公顷,现将启动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现状、用途
征收土地位于洪湖市峰口镇周湾村,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为0.49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3956公顷、农村道路0.0826公顷、沟渠0.0176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已纳入洪湖市成片开发建设方案,拟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三、土地征收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洪湖市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1年9月23日起,洪湖市人民政府委托峰口镇政府将对征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权属、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安排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和洪湖市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2021年9月23日起,洪湖市将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户口迁户、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峰口镇周湾村,同时在洪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特此公告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