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
为贯彻落实好***、***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湖北省政府、荆州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涉及竞买保证金情形的,通过公开竞拍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价款的,竞买保证金由竞得人凭《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银行直接办理缴费,竞买保证金以外的剩余款项由竞得人自行申报缴费。
自然人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核定单给缴费人,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事宜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三、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竞得人(缴费人)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
四、竞得人(缴费人)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
五、竞得人(缴费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等渠道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提供三方协议联网划扣、第三方扫码支付、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等多种缴费方式。
特此通告。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