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温津贴标准调整至12元天时间增至4个月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9月9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要求将2007年制定的8元/天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调整后的新标准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入夏以来,全省高温天气持续时间较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提高高温津贴标准的呼声很高。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借鉴外省市做法,作出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