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二次调待工作完成
本网讯(通讯员 王昊、杜莉)12月3日,笔者从县社保局了解到,根据兴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兴政发【2015】15号)文件规定,我县正常缴费并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原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基础上,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此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县城乡居保工作从2011年起开始实施,目前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最高可涨至每月85元。此举是自落实中央2014年7月起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工作以来,我县依法依规进行的第二次基础养老金加发工作。
本次调待工作,县人社部门已于2015年12月1日全面完成,全县涉及调整人数共计7429人,增加发放基础养老金30.71万余元。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增加城乡居民经济收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随着养老待遇的提升,对于激发广大城乡居民的参保续保积极性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王琼 编审:邹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