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鲁民宗办发〔2020〕24号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族宗教委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系统、本部门工作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重大政策,编制民族宗教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省人大常委会或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由本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三)制定全省民族宗教法治化方面的重大措施,贯彻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实施性规定;
(四)编制部门年度财政预决算,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研究部门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六)制定或出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涉及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表彰等方面的决策措施;
(七)制定或出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涉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决策措施;
(八)其他需要由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是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承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前置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建议。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处室(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处室的,由牵头处室负责)应当在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有关处室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政策法规处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查下列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规范: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部委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如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风险评估报告等)。
政策法规处发现上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补送。补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组织本部门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采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后,提交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采纳,并按程序作出决策。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和政策法规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处室要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政策法规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把法律关,为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