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落实民办教育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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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7月28日发表
8月14日,县教育局召开全县民办教育行业2015年职工代表暨第二轮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进一步落实民办教育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经过充分协调与会议表决,33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首席职工代表和举办方的首席法人代表签订了有关第二轮行业工资的集体总协议和补充协议。协议明确规定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岗位工资制度,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株洲市人社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职工生病、女职工哺乳期及法定节假日有关工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校园方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会保险费。
[责编:彭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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