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迁移这事企业自己定
为破除我市企业跨区迁移工作中的行政阻碍,建立健全企业有序流动长效机制,营造企业发展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细则(试行)》,明确提出,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市场主体跨区迁移应坚持企业自主自愿原则,接到企业迁移申请后,迁出区与迁入区要在1个月内为企业办理完相关手续。
《管理细则(试行)》提出,市场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要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迁移手续,各区、县(市)政府不得违背企业意愿,变相施压阻止企业正常迁移,禁止擅自设置附加条件、增加审批流程、变更申请要件、不积极配合服务企业、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等。
《管理细则(试行)》提出,迁出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出时限为1个工作日,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迁入时限累计为2个工作日,对提交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对不予变更登记的企业要书面答复,通知企业进行整改,再审合格后,准予迁移。经审查合格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迁出时限为即时办结;迁入地税务机关要于企业递交申请后即时为企业办结税务登记迁入事项。
据悉,市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将采取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定期对本系统内企业迁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现象发生。市营商局将通过政府网站、12345-6热线及来信来访等方式,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及时了解、解决企业迁移困难、问题。(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唐心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