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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司法局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7月20日发表  


    根据司法部、河南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精神,现将2013年焦作市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法律专业范围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河南省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为:嵩县、汝阳县、洛宁县、栾川县、鲁山县、卢氏县、南召县、内乡县、镇平县、淅川县、商水县、沈丘县、郸城县、淮阳县、太康县、新蔡县、兰考县、民权县、宁陵县、柘城县、光山县、新县、固始县、淮滨县、商城县、潢川县、宜阳县、滑县、封丘县、范县、台前县、社旗县、桐柏县、睢县、虞城县、上蔡县、平舆县、确山县、杞县、通许县、叶县、郏县、内黄县、原阳县、南乐县、濮阳县、舞阳县、夏邑县、罗山县、息县、扶沟县、鹿邑县、正阳县、泌阳县、汝南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的适用以户籍为准,期限截止2016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4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1. 2013年焦作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个人信息采集两个阶段。    
    2.焦作市国家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3. 焦作市国家司法考试现场个人信息采集时间为7月15日至7月25日(周六、周日除外),报名人员携带身份证件及网上打印的报名凭证到焦作市司法局(焦作市人民路阳光大厦889号)A513房间,进行现场个人信息采集,领取现场个人信息采集证明。报名人员通过网上报名,而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个人信息采集的,将不能准考证。

    凡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到报名地省辖市司法局咨询办理。
    (三)网上报名流程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报名全程网络化管理,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报名信息、交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网上报名流程操作:
    1.阅读和了解报名公告、须知及有关信息。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须知”、“报名条件”和“报名流程”,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做好各项报名资料准备工作,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
    2.填写报名信息并作出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证明本人符合报名条件。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准备工作,凡填写、提供虚假、不实信息或证明材料骗取报名的,一经查实,视为报名无效、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必要时可向报名人员所在单位、院校通报。
    3.上传报名电子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报名系统提示上传本人近期(近三个月)正面、蓝底、无妆、免冠2寸证件电子照片,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40KB≤文件大小≤60KB。照片应当清晰完整,需正面显示双肩、双耳,不得上传风景照、生活照、全身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电子照片,不得进行PS处理。
    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本人报名表、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的照片,请务必妥善保管。
  凡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上传非证件照片、他人照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要求,并不能及时进行更新的,将无法准考证。
    4.网上交纳考务费。
    2013年焦作市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定为每人人民币240元。
    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可以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中国建设***,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纳考务费,各报名地不再现场接受交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支付方式有两种:
    (1)网银支付。报名人员须到中国建设银行任意网点,开立借记卡账户(如已有则无需重新办理),并开通网上银行(高级版)。
    (2)账号支付。该支付要求报名人员所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能够正常接受认证短信。
    报名人员只有在交纳考务费后,网上报名才真正完成。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信息修改、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务费后,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更改报名地等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交纳的考务费不予退还。
    交纳考务费需开具财政票据的,报名人员须在现场个人信息采集时明确表示并登记,在焦作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5.网上准考证。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焦作市不实行准考证主副证制。凡在焦作市报名的人员,网上报名成功和经现场个人信息采集后,可于9月1日至9月13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彩色、黑白均可)。报名人员必须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和现场个人信息采集证明参加考试。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使用军官证、士兵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报名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本人近期电子证件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报名学历条件认定
    (一)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定、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二)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信息;查询无结果的,报名人员应当向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39号)申请学历认证,形成“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不能提供学历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三)除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外,报名人员学历条件认定,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原则上不予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办《学历证明书》。
    (四)持军队院校颁发的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报名人员,其学历证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未经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批准,凡军队计划外招收的地方学生,不承认其学历地位。对于持军队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报名人员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无结果的,应当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认证报告”。
  申请学历查询认证报告的,由于认证时间可能较长,须提前申请认证,以免考试成绩合格后影响法律职业资格的申领。
    (五)报名人员学历证书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与身份证不符的,须提供毕业院校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格式)证明。
    以上报名学历条件认定所需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三、 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4日、15日。
    试卷一:9月1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6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19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以在9月19日晚20时至9月23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四、 考试复习依据
    应试人员可依据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河南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可以申领B类和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4年7月31日前,持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六、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咨询电话
    0391-3569882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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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30 18:34:57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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