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信息渔业船舶专项整治政策问答
渔业船舶专项整治关乎我市渔业正常生产秩序和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全市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了解渔业船舶专项整治相关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有关负责人。
问:渔业船舶专项整治的意义是什么?
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周边海洋渔业问题的***批示精神,以问题为导向,加快淘汰木质渔船,推动近海小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大中型渔船更新改造,整体提升渔船抗风险能力,实现“木改钢”工作目标,确保海上渔业生产安全有序;压缩近海捕捞强度,让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问:在渔业船舶专项整治中,我们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二是整合提升“船证相符”渔船;三是重点整治“船证不符”渔船;四是强化常态化管控机制,从严惩处渔船违法违规行为。
问:“三无”船舶是如何界定的?
答:2021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海警局联合制定印发了《“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对“三无”船舶定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
(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
(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
(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
(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
(七)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
问:整合提升“船证相符”渔船,我们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对捕捞渔船减船转产: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引导和规范渔船民淘汰报废木质渔船。
补贴标准:国家数据库海洋捕捞渔船按照7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省管临时证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市管特定证渔船按照3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内陆渔船(仅限辽丹渔02、05开头)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贴。
对拖网渔船更新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渔船民按照国家更新改造政策,对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按照国家规定报废拆解,重新建造为钢质(资源友好型)海洋捕捞渔船。
补贴标准:钢质(资源友好型)渔船,12米≤船长<24米,补助上限15万元;24米≤船长<36米,补助上限45万元;船长≥36米,补助上限100万元。
对非拖网渔船更新改造:对纳入国家数据库管理的非拖网渔船,按照规定报废拆解,重新建造为拖网、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以外作业类型的非木质渔船,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钢质(资源友好型)渔船,12米≤船长<24米,补助上限7.5万元;24米≤船长<36米,补助上限22.5万元;船长≥36米,补助上限50万元。
问:对“船证不符”的渔船如何整治?
答:依据《关于印发
①对“船证不符”的木质渔船:船主可选择转让给“船证不符”的钢质渔船主进行整治,也可以依法接受处罚后,进行减船转产。
②对“船证不符”的钢质渔船:按照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情况依法分档予以处罚,也可以通过一定比例上缴丹东市船籍、落实属地包保责任的木质渔船以及配套的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和所有船舶手续(内陆渔船只限辽丹渔02、05开头),由相关部门办理渔业船舶证书。上缴的木质渔船由属地政府统一组织拆解,相关部门注销其相关证书。
③对于不参与、不配合整治工作的“船证不符”渔船,按涉渔“三无”船舶予以注销、没收和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