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康红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康红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张红利) :
我局查处蔡秋爱投诉佛山市顺德区康红利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非法收取其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45号)和《顺德区行政罚
没缴款通知书》(№:200****460010)。
我局于2019年2月20日对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收取款项一案依法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以服装费名义向蔡秋爱收取1200元,并于2019年2月20日退还
蔡秋爱本人。在办案的过程中,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45号),通知你单位配合调查询问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
但你单位未按要求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费用报销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9〕第4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
2598号)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和拒绝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5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蔡秋爱财物1200元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
罚款合计:9500元。
你单位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费回执交至大良街道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劳动监察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200****460010)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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