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我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印发〈顺德区社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征收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5〕27号)有关规定,确定我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城镇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841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5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09年实际收入高于28417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连续超生的,累加计算。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841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我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841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5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我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841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5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区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8417元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征收标准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镇(街道)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09年实际纯收入高于户籍地镇(街道)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连续超生的,累加计算。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小孩出生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镇(街道)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2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镇(街道)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6倍的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户籍所在镇(街道)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9倍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生育时仍未补办生育审批手续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户籍所在镇(街道)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按百分之二计算,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征收标准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根据收养人的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分别按前款各项征收标准征收。
四、征收办法
夫妻双方属本区户籍的,由男方户籍地征收(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征收);夫妻一方属我区,另一方属区外的,原则上分别由户籍地按当地的标准征收(但夫妻中男方户籍属我区,女方户籍属市外且居住在我区的,双方可由我区征收。如女方户籍地征收标准高于我区的,则按其户籍地的标准征收;本区户籍的一方,按我区的标准征收)。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顺德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顺德区2010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项目 | 基数 | 征收标准 | ||||||
超生一 | 超生二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 |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 |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 | 符合条件再生育一胎子女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 | |||
城镇居民 | 28417 | 99460 | 198920 | 56834 | 99460 | 184711 | 568 | |
农 | 大良 | 9689 | 58134 | 116268 | 19378 | 58134 | 87201 | 194 |
容桂 | 9463 | 56778 | 113556 | 18926 | 56778 | 85167 | 189 | |
伦教 | 8689 | 52134 | 104268 | 17378 | 52134 | 78201 | 174 | |
勒流 | 10490 | 62940 | 125880 | 20980 | 62940 | 94410 | 210 | |
陈村 | 8772 | 52632 | 1052*** | 17544 | 52632 | 78948 | 175 | |
北滘 | 10382 | 62292 | 124584 | 207*** | 62292 | 93438 | 208 | |
乐从 | 10560 | 63360 | 126720 | 21120 | 63360 | 95040 | 211 | |
龙江 | 9458 | 56748 | 113496 | 18916 | 56748 | 85122 | 189 | |
杏坛 | 9250 | 55500 | 111000 | 18500 | 55500 | 83250 | 185 | |
均安 | 8***3 | 51858 | 103716 | 17286 | 51858 | 77787 | 173 |
说明:以上标准按一方属本区户籍计征。
主题词: 人口 计划生育 社会抚养费△ 标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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