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间好诉何志标民间借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
原告何间好,女,汉族,(其他信息略)。
被告何志标,男,汉族,(其他信息略)。
原告何间好诉被告何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永添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何间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志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间好诉称:被告因资金短缺于2012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予以确认,原告当日以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交与被告。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清偿借款,原告经追收无果,遂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何志标没有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被告无故缺席,在本院送达证据副本后没有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证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归还借款。被告对借款至今未予清偿,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清偿本金,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志标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间好清偿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何志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永添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见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