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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南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主动公开

 

 

南教基〔2020〕47号

南海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育局、各民办学校:
    为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营造基础教育良好生态,根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和《佛山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实施方案》(佛山教育〔2020〕4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定招生计划
    (一)民办学校根据市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设定2020年起始年级招生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设置总计划下的各类型招生计划(含校内直升、区内比例、区外比例等)。其中校内直升比例应足额预设;有住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区外招生预设比例不超过10%。公开招生计划视报名情况按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动态调整。
    (二)镇街教育局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本镇街学位供求情况等,科学核定所辖学校招生计划,审核具有直升招生资格学校的本校应届小学毕业生人数和学生名单,审核各校就近入学直招的招收范围和学生名单。
    (三)区教育局统一公布经核定的各民办学校公开招生计划(含校内直升、区内比例、区外比例等)、符合校内直升资格的毕业班人数和纯社会投资民办学校就近入学直招范围。各学校同步在本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经核定的招生计划、本校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包括住宿条件)、收费标准等招生信息。
    二、组织招生报名
    (一)统一使用市的报名平台进行报名。
    (二)各民办学校要在本校的微信公众号或校园网站上公布全市统一的报名路径和网址,并发布相关报名指南,指引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自身的条件,在市平台注册唯一所属区报名身份,并根据市文件要求,选填不超过3个平行志愿学校(填报志愿规则详见佛山市文件),完成网上报名。
    我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招生对象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学籍的小学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适龄随迁子女: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本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及在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在我市居住的华侨及外籍人员子女。
    (三)具有校内直升资格又有直升意愿的学生也要参加网上报名,除必选直升学校志愿以外,还可以另选其他两个平行志愿。选报校内直升志愿的学生,必须是该校小学毕业生,且具有本校六年级完整学籍,并以毕业学校所在区为唯一报名身份。
    三、审核报名资格
    (一)学校和镇(街道)教育局对于本校单列直招招生名单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应该在全市统一的对外公开网上报名时间前完成。单列直招包括以下类型:
    1.政策性直招[1](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的5%)
    招收办法:由区、镇(街道)两级教育局受理收集符合政策性直招条件的学生名单,结合申请人的志愿情况、居住地和工作地情况和学校的学位情况统筹协调安置到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接收符合政策直招条件的学生。
    2.就近入学直招
    (1)直招范围
    ①本校在职教职工子女。
    ②纯社会投资民办学校根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直接录取自愿报名的校董会(理事会)成员直系亲属。
    ③纯社会投资民办学校根据董事会(理事会)决议、与集体教育用地土地权属方协议、建校约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申请设立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免试就近、应收尽收片区范围内自愿报读学生。
    ④镇街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
    (2)招收办法
    ①由学校提出本校的就近入学直招计划和招生范围申请,镇(街道)教育局审核同意,再提交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学校对外发布直招计划,并组织直招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镇(街道)教育局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管和督查工作。
    ②民办学校对于符合就近入学直招资格的学生要应收尽收。民办学校按规定申请设立免试就近入学招生范围的,应收尽收片区范围内自愿报读的学生,若直招对象报名人数超过就近入学直招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③民办学校在学校微信公众号和学校门口公示符合直招条件的学生名单和类型无异议,将名单导入区的民办学校招生数据管理平台。
    (二)审核公开报名学生的报名资格。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区平台对接市平台的报名数据,再分发到各镇(街道)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审核。各镇(街道)教育局负责组织相关审核人员对辖区内的报读学生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四、实施分类录取
    (一)在公开报名前,确认符合直招资格的学生录取名单并公示。被直招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参加其他民办学校的公开报名和录取。
    (二)符合直升资格且报读直升志愿未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如报读直升志愿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三)符合第一次公开报名条件的学生,根据其报读志愿情况分类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的,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校内直升、区内、区外学生分别在其报读的比例范围内分类操作实施。
    (四)符合第二次公开报名条件的学生(在第一阶段已报名并通过资格审核但未被录取的学生,可在公布的第二阶段招生计划中平行选报不多于2 所学校的志愿),根据其报读志愿情况分类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多于招生计划的,实施电脑随机摇号录取(不分区内、区外)。
    (五)学生录取确认后,还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可以进行第二轮补录。第二轮补录由学校组织实施,依报名免试录取。第一轮区内报名人数超过公开招生总计划数的学校,补录时面向本区招生。有直升招生资格的学校补录时应优先录取在第一轮未被录取的本校小学毕业生(自动放弃直升机会的除外)。学校补录时原则上不能录取已被录取(含录取已确认和录取未确认)的学生。
    五、组织电脑摇号
    电脑随机摇号工作由区教育局统筹,各镇(街道)教育局承办的方式进行。区统一开发电脑摇号软件,并组织各镇(街道)教育局同时开展现场摇号工作。电脑随机摇号参照招生考试保密流程管理,提前封存摇号电脑和程序,摇号过程断网进行,全程录像,邀请公证机关人员、纪检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招生管理
    各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超规模、超计划、超范围招生。民办学校其它年级有整班扩班招生计划的,应提前将扩班招生方案上报镇(街道)教育局审批,经区镇(街道)两级教育局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招生简章,并公开接受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原则上按照区内90%、区外10%的预设比例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镇(街道)教育局负责民办学校扩班招生摇号录取的全程监督。
    (二)严肃执行招生纪律
    各镇(街道)教育局、各学校应当严明招生纪律,严禁利用违规技术手段和补录过程“掐尖”或变相“掐尖”招生,严禁超班额插班转学和超办学规模扩班招生,严禁通过转学、插班、扩招提前掐尖招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摇号确定录取资格、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入读和报到注册的学生。
    (三)加强违规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以及扰乱中小学入学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罚措施。
    (四)切实做好信息公开
    各镇(街道)教育局和民办学校要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简章、官网、官微等途径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各镇(街道)教育局要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群众关心的政策宣传释疑工作。各民办学校要实事求是开展诚信宣传,公开招生信息,实施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

     ***: 1.南海区各镇街道、民办学校招生咨询电话.xlsx      

         2.南海区2020年具有直升资格的民办学校名单和毕业生人数.docx          

         3.南海区2020年纯社会投资民办学校就近入学直招范围.xlsx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
                             2020年5月22日

 


———————
[1]根据上级和市政府相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公安英烈、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四川甘孜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援派干部人才子女,纳入民办学校直招范围,市、区教育局结合报名意愿和学位情况,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学校。
其中高层次人才子女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两类人才子女:
第一类:经南海区认定(或评定)为一类至四类人才的适龄子女;
第二类:在南海区工作且同时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和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持卡人的适龄子女(同时持有省人才优粤卡和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是指必须同时持有省和市两级人才卡,仅持其中一种人才卡的人才不在本方案的政策性直招对象范围)。

 

 

 

 

 

 

佛山市南海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2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15 01:26:5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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