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32号案原告刘连珍诉被告何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何鸿源: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32号案原告刘连珍诉被告何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鸿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连珍借款本金5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何鸿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连珍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2.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