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法制局印发二○一一年上半年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南府办〔2011〕1***号 |
关于转发市法制局《印发二○一一年上半年
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情况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市法制局《印发二○一一年上半年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佛法〔2011〕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根据市政府要求,请2011年上半年存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而未出庭情形的有关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并于10月18日前将整改情况通过政务网报区法制办,由区法制办汇总后一并上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彭述海,联系电话:86238325)
印发二○一一年上半年佛山市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的通知
佛法〔2011〕79号 签发人:杨广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二○一一年上半年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请通报中反映存在问题的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领导批示抓好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10月20日前报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局)。
佛山市法制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黄焯怡 联系电话:83309085 传真:83320712-3)
二○一一年上半年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工作情况通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推进依法行政,2010年底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施行半年以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不包括中央和省直属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了积极的实践。为掌握《办法》的落实情况,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通报机制的规定,现将2011年上半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如下:
一、《办法》施行的基本情况
(一)全市出庭应诉总体情况
《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四种情形:(一)本单位本年度第一件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二)重大、复杂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需要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同级政府要求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2011年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354件,按照上述规定,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为75件,实际出庭应诉的为46件,没有出庭应诉的为29件,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61.3%。
2011年上半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整体情况
具体承办 单位 | 负责人应当 出庭应诉 案件数量 | 负责人实际 出庭应诉 案件数量 | 出庭应诉率 |
市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 | 9 | 7 | 77.8% |
禅城区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 | 7 | 5 | 71.4% |
南海区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 | 33 | 19 | 57.6% |
顺德区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 | 12 | 12 | 100% |
高明区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 | 7 | 2 | 28.6% |
三水区政府 及其所属部门 | 7 | 1 | 14.3% |
总 计 | 75 | 46 | 61.3% |
(二)市直和各区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基本情况
根据上述表格数据,2011年上半年,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顺德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出庭应诉工作落实比较到位。据顺德区法院反映,顺德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十分重视《办法》的施行,不仅在应出庭的12件案件中全部出庭,而且在没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情况下,还有7件案件主动出庭。相比之下,在南海、高明、三水,一审行政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落实力度有待加强。
(三)各行政部门出庭应诉基本情况
在办法施行过程当中,合共有24个单位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办法》规定出庭应诉(详见***一)。据两级法院反映,有部分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较为突出,他们分别是: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中心、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南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顺德区杏坛镇人民政府、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高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明区荷城街道办事处等。
二、《办法》施行成效
《办法》施行半年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促进了行政争议的化解。实践证明,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是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有理摆理,有错认错,这使人民群众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问题的重视,大大缩短了民众和执法者的心理距离,降低了相对方的对立情绪,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营造了良好的气氛。
(二)增强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在应诉过程中,通过直面矛盾、弄清执法过程,促进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再认识,结合法律的施行深化了对法律的理解,从而提高法律素养和强化了法制观念。实践证明,出庭应诉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来说,本身就是一堂深刻的普法课。
(三)促进了纠纷的迅速解决。在过往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行政机关一般由委托律师或者部门工作人员代理出庭应诉,而代理律师由于不熟悉行政机关的具体业务,在法庭上难以给相对人作出完满的解释,部门工作人员又往往难以做主,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行政审判往往给民众留下“隔靴搔痒”的印象。而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后,上述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利用其掌握的行政资源,协调各方面关系。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及时表明立场,撤销或者更正行政行为,寻求相对人的谅解,促请相对人撤诉或者达成和解,使问题得以迅速的有效的解决,从而使民众感受到了政府解决纠纷的诚意和决心。
三、《办法》施行存在的问题
我市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半年以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成功实践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单位和部门至今尚未按照《办法》精神,认真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详见***二)。究其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行政诉讼缺乏正确认识,脑子里还存在过去的“官本位”思想,不愿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簿公堂,平起平坐,认为坐到被告席上脸面无光。
二是工作开展不平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存在区域不平衡、级别不平衡的现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出庭应诉情况较好,而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平均出庭应诉率有待提高。在区县层面,顺德、禅城对该项工作的落实相对较好,而南海、三水、高明的执行力度明显偏弱,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三是实质参与庭审的程度有待提高。有部分行政机关对诉讼流程、证据规则、举证要求不熟悉。大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仅仅充当旁听者,出庭不出声,影响了庭审效果。
四是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多。实践中,行政机关副职出庭应诉多,正职出庭少,市领导或区领导出庭更少,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进一步完善《办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努力下功夫:
(一)加强宣传和引导,切实转变观念。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大的障碍在于观念的转变。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是为了作秀,也不是为了让行政机关负责人难堪,而是为了让行政机关负责人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及时解决行政纠纷,提高执政能力。今后要加强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工作的经验总结与交流,将出庭应诉经验和正面事例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推广。
(二)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力度。严格贯彻落实《2011年佛山市市级机关绩效与作风建设考评实施细则》,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备案制度、定期分析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深入实施。
(三)加强培训力度,提升应诉水平。下半年拟举办一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培训班。邀请专家、法官、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专题授课,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水平;对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的行政案件,由市法制局和市中院沟通,选择1至3起典型案件,有计划地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执法人员到庭旁听观摩学习,形成良性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氛围。
(四)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良性互动。加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之间的沟通与联动,积极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完善、改进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及时落实并反馈。同时,建议法院向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出具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书,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落实力度。
***:1.2011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情况表
2.2011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未出庭应诉详情表
***一:
2011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情况表
序号 | 案 号 | 被 告 | 具体承办单位 |
1 | (2010)佛中法行初字第76号 | 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住建局、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佛山市住建局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 城建和水务局 |
2 | (2011)佛中法行初字第7-23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佛山市南海区国土 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局 |
3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2号 | 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禅城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4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9号 | 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禅城区国土 城建和水务局 |
5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13号 | 禅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禅城区环境运输 和城市管理局 |
6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18号 | 市公安局 禅城分局 | 市公安局 禅城分局 |
7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41号 | 石湾街道办事处 | 石湾街道办事处 |
8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53、54号 | 市国土城乡和 规划局 (原市规划局) | 市国土城乡 和规划局 |
9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62号 |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
10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号 |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11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66号 | 市公积金 管理中心 | 市公积金 管理中心 |
12 | (2011)南法行初字第9号 | 佛山市南海区 环境运输和 城市管理局 |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 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13 | (2011)南法行初字第46号 | 佛山市南海区 国土城建和 水务局 | 佛山市南海区 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4 | (2011)顺法行初字1号 | 佛山市顺德区 容桂街道办事处 | 顺德区容桂街道 办事处 |
15 | (2011)顺法行初字3号 | 佛山市顺德区 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局 | 顺德区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局 |
16 | (2011)佛顺法行初字5号 | 佛山市顺德区 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局 | 顺德区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局 |
17 | (2011)顺法行初字8号 | 佛山市顺德区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顺德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18 | (2011)顺法行初字12号 | 佛山市发展和 改革局 | 佛山市发展 和改革局 |
19 | (2011)顺法行初字13号 | 佛山市顺德区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顺德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20 | (2011)顺法行初字14-17号 | 佛山市顺德区 杏坛镇人民政府 | 顺德区杏坛镇 人民政府 |
21 | (2011)顺法行初字21号 | 佛山市顺德区 市场安全监管局 | 顺德区市场 安全监管局 |
22 | (2011)顺法行初字23-29号 | 佛山市顺德区 容桂街道办事处 | 容桂街道办事处 |
23 | (2011)顺法行初字37号 | 佛山市顺德区 公安局 | 顺德区公安局 |
24 | (2011)顺法行初字49号 | 佛山市顺德区 国土城建和 水利局 | 顺德区国土城建 和水利局 |
25 | (2011)佛三法行初字第16号 | 佛山市公安局 三水分局交通 警察大队 |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 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
26 |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11号 | 佛山市高明区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佛山市高明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7 |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2号 | 佛山市高明区 荷城街道办事处 |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 街道办事处 |
***二:
2011年上半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未出庭应诉
详情表
序号 | 案 号 | 被 告 |
1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1号 | 南庄镇政府 |
2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12号 | 南海区政府 |
3 | (2011)佛禅法行初字第40号 | 市国土城乡和规划局(原市国土局) |
4 | (2011)南法行初字第1-7号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
5 | (2011)南法行初字第8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6 | (2011)南法行初字第10号 |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
7 | (2011)南法行初字第19号 |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 |
8 | (2011)南法行初字第3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9 | (2011)南法行初字第38号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2011)南法行初字第4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
11 | (2011)南法行初字第55号 |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风景 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12 | (2011)南法行初字第58号 |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局南海分局 |
13 |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27号 |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 |
14 |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28号 |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
15 | (2011)佛明法行初字33号 | 佛山市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16 | (2011)佛明法行初字第34号 |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7 | (2011)三法行初字第1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
18 | (2011)三法行初字第2号 | 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 |
19 | (2011)三法行初字第3号 | 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 |
20 | (2011)三法行初字第8号 |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
21 | (2011)三法行初字第10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2 | (2011)佛三法行初字第13号 | 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
23 | (2011)佛三法行初字第14号 |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