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411号原告刘银春诉被告王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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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27日发表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伟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银春诉被告王伟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411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692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尹素、人民陪审员刘淑华及唐汉冰组成,由尹素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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