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0655号案原告刘静诉被告阮锦平吴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阮锦平、吴雨薇: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0655号案原告刘静诉被告阮锦平、吴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0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锦平和吴雨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刘静,并支付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刘静;二、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共7420元(原告已预交7420元),由原告负担320元,两被告负担71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71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