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关于社区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社区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在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镇(街)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服务性的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要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议事制度。
第三条 在社区内未达到注册登记法定条件,且已经开展活动的社区组织,不纳入登记范围。相关部门根据相应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海区民政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变更和注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区政府职能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审查、登记后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需区政府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是颁发许可证的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变更和注销的基本程序:
(一)社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到南海区民政局领取或在南海区民政局网上并填写相应登记、变更或注销的申请表,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二)业务主管单位收到登记、变更或注销的相应材料后,对其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三)区民政局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变更或注销,并颁发或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
(四)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并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区民政局办理申请注销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区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社区社会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公益事业。
第七条 简化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注册登记,但非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业务主管部门和镇政府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二)区民政局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区民政局应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范围和对象:
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以申请登记社区社会团体或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具有街道或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能的机构、以财政性投入为主的服务单位、不具备组织形式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纳入登记范围。
第九条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条件:
(一)社区社会组织必须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必须有20个以上的会员);
(四)社区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不低于2万元人民币(行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
(五)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表;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七)章程草案;
(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申请表。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同类组织;
(三)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章程制定和修改等制度,并严格按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区民政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证书失效不申请换证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十六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社区社会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者社区社会组织需要注销登记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区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镇政府正副镇长、社区居委会正副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社区社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工作:
(一)社区社会组织依照章程或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和开展服务收取费用等途径筹措活动资金。政府需要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区、镇(街道)财政部门对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社会组织工作经费进行审核,并结合实际情况纳入预算草案安排,用于社区社会组织的扶持建设和促进发展;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应为本社区社会组织在办公、活动场所及设备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工作素质,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