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年起施行
市法制局起草的《佛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12月6日获市政府同意并印发给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16条,对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出庭应诉的定义、分工、出庭原则、出庭情形、代理行为、应诉义务、反馈机制、监督机制、通报机制、分析机制、考核机制、解释权等均单独设立条款予以规定。
这项制度的出台经历了市中级法院倡导、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市法制局起草、市政府同意四个阶段。在我市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市法制局行政复议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