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85号深圳市合顺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85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合顺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A
法定代表人:彭烈贵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塘尾社区大坡河桥头工业区2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的生产,主要设有压铸成型、冲压、钻孔等工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会产生废机油、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且危险废物堆放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查,你单位近一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责改字[2019]第4004号),责令你单位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2019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19年8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3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申辩:2019年6月19日,执法部门到我工厂检查,发现存放废机油桶2个、润滑油桶1个,都是空桶,未贴危险识别标志,本人于2019年6月20日对这些危废产品按照要求做出了全面整改,设置危废产品存放区,并贴上危废标志,在2019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到我公司复查已通过。本人认为这样的处罚不合理,希望有关领导给予从轻处罚。目前我们工厂处于半倒闭状态,严重亏损,工资发不出,厂房租金负担重。目前我们工厂处于停产状态,资金周转困难,拿不出处罚金,所以希望有关领导给予从轻处罚,我们会引以为戒,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单位的申辩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四章§14.2.1裁量标准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近一年内同类违法次数2次以下-罚款1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