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平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金府办〔2014〕7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市驻区各单位:
《汕头市金平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饮用水源保护污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分局)反映。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汕头市金平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
为保障我市饮用水源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饮用水源违法行为,全面整治饮用水源污染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及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头市韩江流域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方案》(汕府办〔2014〕***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践行群众路线为抓手,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通过综合整治,彻底消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种污染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水源安全。
二、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韩江梅溪河金平辖段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三、整治目标
通过组织对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拆除保护区内所有违章建筑、码头、输砂(水泥、石灰)带等违法设施,清理保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点,彻底清除全部污染隐患。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隐患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区政府决定成立金平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详见***)
五、职责分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行动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岐山、月浦、广厦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各责任范围内饮用水源保护区路段日常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行政区域范围污染隐患;协助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违规设施及生产经营场所。
区环保分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污染隐患整治工作的统一监管,制订整治工作方案;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巡查,及时向区政府通报污染隐患情况;牵头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陆域污染源整治工作,依法做好护堤路梅溪河片区的企业监管工作;协调区相关部门加强畜禽养殖、农业种植、船舶、生活等污染的整治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清理取缔河堤上的输砂(水泥、石灰)带和与供水设施无关的构筑物等违法违规设施,负责取缔河船违规采砂行为;加强岐山防洪涝灾害电排出水口的管理,杜绝非洪涝时期排水行为;配合相关单位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调查保护区内垃圾堆放点和违法建设情况;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负责督促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沿岸村居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日常巡查,及时组织清除堤岸上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区环卫局:负责协助属地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垃圾转运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调查保护区内禽畜养殖点和农业种植点情况;清理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禽畜养殖点和开垦种植点;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面源污染。
区规划分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区国土分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陆域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堤脚线后退距离按有关要求执行)。
区公安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污染隐患整治工作;调查处理严重破坏保护设施及污染饮用水源的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维护整治工作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区工商局:负责调查保护区内经营项目情况,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汕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汕头榕江海事局:负责梅溪河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监管,防止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强化饮用水源水域船只管理,禁止取水口周边停泊船只,严禁船只上生活垃圾、废水、废油下河;制定船舶污染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六、整治任务
各相关单位组织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并逐一建档***,对违法行为及污染隐患逐一梳理、分步分阶段清理整治,积极稳妥地推进污染隐患的整治工作。
(一)2014年重点整治任务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污染隐患: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东岸的浮东码头处,群众随意进出浮东码头,在该区域游泳或垂钓。(责任单位:广厦街道、区水务局)
(2)水厂取水口周边污染隐患:位于东墩水厂取水口及月浦水厂取水口附近,常有过往船舶及停泊船只卸货现象,影响水厂取水安全。(责任单位:汕头榕江海事局、区水务局、广厦街道)
(3)护堤路陇中八巷1号斜对面存在一个防洪口,群众随意出入该处。(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岐山街道)
(4)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护堤路段)岐山水利所设置一个用于灌溉用途的水利渠,水利渠水面常时漂浮污染物,排洪泄涝时存在影响水源水质隐患,该排灌渠位于东墩自来水厂取水口的上游。(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5)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的护堤路239号附近存在多家废品收购点,此多家废品收购点位于东墩自来水厂取水口的上游。(区城管局牵头,区工商局、月浦街道协办)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的护堤路239号至汕昆高速桥处多处垃圾倾倒点及焚烧垃圾点。(责任单位:月浦街道)
(7)护堤路298号斜对面废旧塑料造粒工场“汕头市龙湖区龙彬塑料加工厂”,该工场位于月浦自来水厂取水口的上游,工商营业执照由龙湖区核发,由区政府转龙湖区政府取缔。
(8)水源保护区庵埠交界处外来倾倒垃圾现象。(责任单位:月浦街道)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污染隐患:
(1)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梅溪河东岸的二级警示牌(编号001)往南方向约40米处有1条泥砂运输带。(区水务局牵头,广厦街道协办)
(2)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护堤路段)的二级界桩(编号003)往北方向约130米处有7条输砂带。(区水务局牵头,岐山街道协办)
(3)梅溪河西岸(护堤路段)的二级界桩(编号003)一处防洪口。(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岐山街道)
(4)二级保护区梅溪河西岸桥闸(上游15米处)附近多家废旧塑料收购点,经常在梅溪河堤坝边清洗塑料袋并晾晒。(责任单位:岐山街道)
(二)2015年至今后一段时期的整治任务
1、全面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排污企业,优化产业布局,严格准入制度,加强环保监管,认真落实巡查报告制度,依法依规查处、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形式的排污口。(区环保分局负责)
2、结合“百河千沟万渠”整治及农村排水系统整治,减少生活污水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分局、岐山街道、月浦街道协办)
3、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禽畜污染整治,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区农业局牵头,岐山街道、月浦街道、广厦街道、环保分局协办)
4、结合“千村整治”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村居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责任单位:各有关街道、区环卫局)
5、继续保持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的整治
(1)加强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至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的防洪口、码头出入口的管理,禁止与供水无关人员出入。(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广厦街道、岐山街道)
(2)加强金平区梅溪河段过往船舶及停泊船只管理。(责任单位:汕头榕江海事局、区水务局)
(3)加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的护堤路239号附近的多家废品收购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梅溪河西岸桥闸(上游15米处)附近多家废旧塑料收购点的查处情况,防止其“死灰复燃”。(区城管局牵头,区工商局、岐山街道、月浦街道协办)
(4)加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的护堤路239号至汕昆高速桥处多处垃圾倾倒点及焚烧垃圾点的查处情况,防止其“死灰复燃”。(责任单位:月浦街道)
(5)做好水源保护区庵埠交界处外来倾倒垃圾污染隐患整治工作。(责任单位:月浦街道)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梅溪河西岸(护堤路段)岐山水利所用于灌溉用途的水利渠,排洪泄涝时对东墩水厂的取水水质有较大影响。(责任单位:区水务局)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是一项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实事、好事,也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切实贯彻中央领导在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让人们喝上干净的水”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参与,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明确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源保护区沿岸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说服违法设施业主自觉拆除违法违规设施。
(三)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并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四)保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整治工作经费由区财政负担,重大支出项目争取市财政支持,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1、《金平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隐患调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