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0〕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业经第十二届六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2010〕4号)文件精神,全面妥善解决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界线和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
适用本实施意见的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1、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补助金支付主体
1、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2、无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统一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3、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比照无单位人员情况办理,其奖励补助金由财政支付,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驻汕、市属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所需奖励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付。
(四)奖励补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1、有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职工所在单位确认奖励对象的受奖资格。
2、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由各企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能力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核查需支付奖励补助金情况;该单位申请奖励补助对象,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3、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确认其受奖资格。
(五)奖励补助金支付方式
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自2010年1月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应自2010年1月起3年内支付完毕。
二、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四)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2、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3、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5、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六)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七)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意见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八)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意见,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三、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项奖励补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一)历年对象中有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由单位发放(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同上)。
(二)历年对象中其他人员及新增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想方设法筹措落实资金,解决本辖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同时,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三)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资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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