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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驻区职能单位:

    《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经营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或组织,引入国际优秀管理模式,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准则,提高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区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南山区质量建设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第四条  区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届,分设两个奖项类别:质量奖、公共服务奖。每届评定获得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名额为:质量奖不超过3名,公共服务奖不超过1名。

  第五条  设立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质量激励机制,通过宽领域、多层次、高效能的质量奖励制度,扩大社会组织参与,推动我区企业和组织形成“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

  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区政府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整体提升的方针,推行以卓越绩效模式为重点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建设开放性、多元化区域质量创新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报评定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是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审批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审指南以及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审批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规划,研究解决区政府质量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审议评审结果,向区政府提请审定区政府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工作规划与行动计划,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评审指南以及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报评定委员会批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评审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负责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挑选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组成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组;对评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适时组织评审员进行培训和学习交流;

  (三)组织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会同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和监督申报及获奖单位的经营管理实况、诚信守法与社会责任情况;

  (四)向评定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分别负责本系统或本区域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协助调查核实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及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秘书处可以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区政府有关采购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   

  (三)有具备资格的评审人员。

  评审机构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评定标准、评分指南及获奖标准

  第十二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相关标准,参照或采用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

  目前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员工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七部分。每一部分的每一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进行修订并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应为:质量奖应达到450分(含)以上,公共服务奖应达到350分(含)以上。当年无企业或组织达到规定得分标准的,所对应的奖项空缺。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南山区内登记注册,并经营或服务三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应用先进管理工具实施有效经营管理;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近两年内年销售额、利税总额居区内同类产品的前列;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无严重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级别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

  (六)符合产业、环保以及区域发展政策,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申报公共服务奖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共服务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政府组织主要包括:区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务(业)单位、派出机构(各街道办)、驻区政府职能部门;

  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政府投资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城市供水、供电企业,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其他由政府投资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管理绩效成绩显著;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宣传发动和培训辅导、公布年度评定活动安排、企业或组织申报、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社会公示以及区政府批准授奖和通报表彰等。

  (一)每届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前,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当年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评分指南、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工作安排等评奖事项。

  (二)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自评报告,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同时递交一份含所有申报资料的电子文档),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或组织的申请表及自评报告应严格按相应填报说明和评定标准各条款的顺序编写,要求能真实地反映企业或组织的整体经营业绩情况。

  (三)企业或组织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4.自评报告(咨询服务机构不必提供);

  5.咨询服务合同(没有咨询服务的,不必提供);

  6.各类获奖证书以及荣誉证明,环境达标证明等。

  属工业企业的,其申报材料除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四)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格符合名单。

  (五)秘书处确定质量奖评审员,并组建若干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六)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七)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到申报企业或组织现场,结合材料评审结果,开展实地核查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八)秘书处审核评审报告,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现场评审得分,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经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2/3委员表决同意后,确定拟奖名单。

  (九)秘书处通过相关媒体对拟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秘书处受理异议并调查核实,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资格。

  (十)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区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南山区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向获奖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每家企业或组织授予区政府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获奖名单,进行表彰。区政府质量奖奖金金额分别为:质量奖100万元、公共服务奖10万元。

  为获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单位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每届区政府质量奖评定费用和奖金由秘书处完成预算,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负责拨付。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八条  秘书处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有计划地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行卓越绩效模式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九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加巡回演讲,组织公开交流,与社会分享成功经验并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不当得利。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局等部门,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组织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区政府质量奖评定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机构不履行协议、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承担违约责任,由秘书处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审员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收受财物、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撤消其质量奖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予以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四年。

  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区政府批准撤销其称号,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需针对南山区行业特点,组织实施专门行业评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9月13日发布的《南山区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深南府办〔2006〕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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