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严格管理的通告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确保大运会顺利举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平安大运的要求,南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辖区内出租屋实行严管严治,特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应依法履行查验、登记承租人身份证件的义务。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所有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督促承租房屋的非深圳户籍居住人员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满七日仍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区出租屋管理机构报告居住人员的情况。
三、居住登记申报义务单位或者个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辖区出租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处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违者按照人数处以每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深圳市内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非深圳户籍人员应办理居住证;违者将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人数每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出租人违法出租、转租房屋;违者将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约定租金收入总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六、出租人应依法履行治安防范义务;出租房屋应有门禁系统、楼管员及管理联系渠道。发现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不落实、治安隐患不及时排除的,将被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
七、禁止不依法向租赁部门登记备案;违者将依法追缴相关费用,并处以约定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房屋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应依法缴纳税款;违者将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八、禁止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对于明知租住人员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将视情节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九、禁止出租存在重大消防治安隐患的房屋;违者依照相关消防法律规定予以临时查封,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十、禁止利用出租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黄、赌、毒”、制假贩假、无证经营、传销、非法行医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将依据相关法律从重处罚。
十一、禁止居住人数超过30人的出租屋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非集体宿舍租住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违者将按实际超出人数依法处以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