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南山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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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5日发表
(2013年1月5日深圳市南山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区六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南山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一、依法列席本次会议人员:1.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在我区工作的市五届人大代表。
二、依法决定邀请列席本次会议人员:1.区有关领导;2.区人大常委会离退休领导;3.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4.区四届政协委员;5.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6.区直其他机关、团体、驻区单位负责人。
附:深圳市南山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和邀请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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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3 07:42: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