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罗湖区集体食堂和餐饮行业食盐管理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
( 2006年9月27日)
近期,我市部分工厂、工地、学校食堂以及餐饮业、食品加工企业等食盐消费环节出现使用不合格碘盐的现象,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确保我区食盐市场安全,防止工业盐、非碘盐、假冒伪劣盐流入集体食堂及餐饮行业,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特殊商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的根本目的,是使广大人民群众都吃上合格的碘盐,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食盐生产和经销活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盐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2005〕20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食盐市场监管的通知》(深府〔2006〕190号)的有关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食盐安全工作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实抓好。
二、盐业、工商、质监、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要加强对食盐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督促引导各机关、学校、幼儿园、工厂等集体食堂和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业等用盐单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自觉使用合格碘盐,防止工业盐、假冒伪劣盐、特别是外观与食盐极为相似的亚硝酸盐进入食盐消费环节。盐业管理机构要根据《深圳市盐业管理处罚规定》,严厉查处食盐消费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食盐安全问题,认真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的集体食堂的用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将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最基层,防止因食用工业盐、非碘盐、假冒伪劣盐而引发中毒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区盐业公司要加强生产和储备管理,保质保量供应食盐,要主动与各集体食堂和餐饮行业联系,做好对集体食堂和餐饮行业食盐的统一配送工作,从源头控制好集体食堂和餐饮行业食盐的流通,同时降低其采购成本、方便购买,从而有效杜绝假冒伪劣盐对集体食堂和餐饮行业的冲击。
五、各集体食堂、酒楼、餐厅的负责人要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出发,重视食盐的采购工作,教育和规范本单位采购员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如因负责人或采购员的失误购进假冒伪劣食盐引起中毒等事件,要追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新闻媒体要加大食盐的宣传力度,正面宣传报道食盐的相关知识,包括正规的采购渠道、教会市民如何辨别真假食盐等知识,形成全区各个层面齐抓共管、控制假冒伪劣盐流入集体食堂和餐饮行业的有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