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程序的函
罗湖区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公益性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11]37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深财资[2011]4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局近期与贵局相关业务科室就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程序事宜进行了沟通协调。现将社会组织使用财政票据相关程序正式函告如下:
一、会费票据、资金往来票据。
1、社会组织正式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须附***1所列明的相关资料);2、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民政局开具票据。
二、捐赠票据。
1、社会组织正式向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须附捐赠协议、捐赠明细单及***1所列明的相关资料);2、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区民政局开具票据。
此函。
***:1.罗湖区社会组织申请使用财政票据须提供资料清单
2.罗湖区社会组织申请使用财政票据流程图
罗湖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9日
(联系人:梁达明,联系电话:25666365)
***1.
罗湖区社会组织申请使用财政票据
须提供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管理机构签发的成立批复原件、复印件
5、团体、组织章程(含收费标准)原件、复印件
6、法人签署的指定财务人员委托书原件
7、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国家税务局税收优惠登记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说明:第一次申请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底,第二次起不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2 .
罗湖区社会组织申请使用财政票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