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先进装备制造业扶持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关于印发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粤财工〔2015〕219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4〕50号)规定,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2015-2017年),在当年的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采取择优扶持的原则,当年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应超过预算安排额度。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满足条件:商事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香洲区国税局登记注册或珠海国税直属分局登记注册。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相关信息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科工信局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为预算和监督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区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区科工信局负责每年制订和发布申报通知,受理企业资金申请,制订项目验收方案和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重大科研成果、首台(套)装备等项目进行审核,对优质项目落地建设组织评审,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征求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申请,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对通过审核、评审并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对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采取事后奖补方式,以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奖为准,对我区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先进装备制造业相关的重大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同一获奖项目不得在香洲区现行政策范围内进行重复奖励,具体如下:
(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研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每家100万元、一等奖每家50万元、二等奖每家20万元。
(二)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专利奖的科研机构、企业,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发明专利金奖每家100万元、优秀奖每家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首台(套)装备的研发与使用。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经省相关部门认定为省内或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予以奖补。奖补标准如下:
(一)经认定为省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2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台。
(二)经认定为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量产后对研制企业进行奖励,原则上按单台(套)售价的2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台。
第十条 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建设。采取事后奖补方式,对2015年至2017年在我区落地的装备制造优质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一)符合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目前尚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已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建有市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开发机构。
3.自主研发产品已获得或正在申请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相关领域发明专利。
(二)具体分档
1.总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亿元的,给予奖励800万元。
2.总投资额达2—10亿元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0.5%比例进行奖励。
3.总投资额达1—2亿元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实际总投资额的0.5%比例进行奖励。
符合条件的项目,在与有关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后,须向区科工信局备案;项目正式动工后,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总投资额的50%,对应上述分档,支付奖励金的50%;项目竣工投产后,支付完毕奖励金剩余部分。
第四章 创建香洲区智能装备制造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从专项资金中安排5000万元,在区内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中公开遴选一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竞争力与前景的智能制造大型骨干企业,采取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建方式,共同创建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在香洲区内拥有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基地建设用地,项目发展方向为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控制系统、自动化仪器仪表等高端工业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已正式动工建设,且已部分投产,2015年度实现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
(二)智能制造产业主导地位突出,具有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品牌影响力,对我区的产业支撑、带动、示范作用较强,具备带动当地企业转型升级的条件,在行业内起到领军带头作用。
(三)建立了创新型科技研发机构,拥有智能制造相关领域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近3年新增授权智能制造相关领域专利。
第十三条 资助原则和额度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智能装备产品年销售额为主要依据,按以下方式安排资金:
(一)2015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通过项目申报、初审、评审并最终被确定为项目合作企业,支付2000万元资金。
(二)项目投产后,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当年支付3000万元资金。
资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基地厂房建设、基础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本项目不再享受本办法所列的其他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区科工信局发布申报公告,企业提供项目合作共建申请报告,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土地权属证明、研究机构及专利情况证明等。
(二)区科工信局按照申报条件对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合作企业。
(三)区政府与企业签订合作共建协议书。
(四)根据企业项目建设进度、年度销售额等情况,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区财政拨付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珠香府办〔2015〕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