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组通〔2013〕10号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为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奉献精神,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我区公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道德作风建设,经区委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评选活动,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1.罗湖奉献奖
2.罗湖工兵奖
3.罗湖创新奖
每个奖项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超过10名。
二、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
此次评选活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严格按照《“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评选试行办法》(***3)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荐名额
每个奖项各单位可推荐1名参评对象,教育、卫生系统可推荐2名。
四、注意事项
1.参评对象应由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班子研究同意后推荐至评选办公室。
2.评选对象要认真填写《“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推荐名册》(***1)和《评选对象审批表》(一式两份)(***2),在2月4日(星期一)下班前把相关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报评选办公室(区委大楼1116室),报送材料需附电子版(电子表格在罗湖区党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目)。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3.各单位应与评选办公室密切配合,做好评选工作,并将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留档备查。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或单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1.“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推荐名册
2.评选对象审批表
3.“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评选试行办法
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组织部
2013年1月29日
(联系电话:区委组织部干部科 25666507、25666505)
***1:“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推荐名册.doc
***3
“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评选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宣传先进事迹,弘扬奉献精神,进一步促进和加强我区公职人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道德作风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关于印发〈罗湖区加强对干部队伍激励关怀的六项措施〉的通知》(罗办发[2012]3号)的要求,规范“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奖励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的评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获奖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选产生。
第四条 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评选表彰的,可以调整评选时间。
第五条 成立“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评选办公室,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选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第六条 评选范围
评选人员范围为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表彰名额
表彰名额由评选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罗湖奉献奖”评选条件
1.在罗湖工作20年以上,在现职级岗位工作满8年以上且表现突出的;
2.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罗湖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品德高尚,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作风优良,无不良记录和有效投诉。
第九条 “罗湖工兵奖”评选条件
1. 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忠于职守,勤奋敬业,求真务实,成绩突出;
2.在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要工作任务过程中执行有力、落实到位、成绩突出;
3.近三年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专项工作奖励或表彰的、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优先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条 “罗湖创新奖”评选条件
1.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敢于创新,成绩突出,成果显著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2.创新成果属于行政管理类、经济建设类、公共服务类范畴:行政管理类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行政成本控制、办事程序精简、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方法创新等成果;经济建设类包括土地资金等要素资源合理利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财税和群众收入、带动产业发展等创新成果;公共服务类包括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手段探索等创新成果;
3.创新成果必须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在本区符合首创并独立开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和成效、具有较强的示范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人选参加评选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机关正在核查期间的;
2.近5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近5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5.其他不适宜参加评奖情形。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参评对象应由所在单位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经班子研究同意后推荐至评选办公室。
第十三条 材料报送
评选对象要认真填写《评选对象审批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评选办公室。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具体、准确。
第十四条 材料审核和征求意见
评选办公室对评选对象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评选对象的资格条件。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书面征求区纪委(监察局)、综治维稳、计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确定公示名单
书面征求意见没有发现问题的评选对象,报区委常委会确定拟授奖人员公示名单。
第十六条 公示
评选办公室采取集中方式将拟授奖人员名单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于干部群众对公示对象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评选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弄清事实真相。反映的问题属于一般性的缺点和不足,或查无实据的,不影响获奖资格;对反映公示对象在政治立场、思想素质、申报事迹、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经评选办公室复议,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获奖个人,由区委、区政府在年度表彰大会上授予“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奖牌或证书,在干部提拔或培训学习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附加奖励
“罗湖奉献奖”、“罗湖工兵奖”、“罗湖创新奖”的获得者,属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一般同时予以嘉奖奖励;对于个别表现特别突出的公务员,一般同时予以记三等功奖励;对于个别在急难险重或重大专项任务中表现突出的公务员,视情况予以嘉奖或记三等功奖励。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评选办公室密切配合,做好评选工作。
第二十条 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或单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获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1.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2.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