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绩效审计结果
政策解读:
(2006年第2号 二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区审计局对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1999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绩效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罗湖区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区创业中心”)成立于1999年初,为区科技局下属事业单位。
审计结果表明,区创业中心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挖掘科技项目,提供科技成果中介转让服务,培养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对高级专业人才进行交流和培训,开展高新技术项目招商引资和国际交流以及物业管理、对外投资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促进了我区高新技术的发展。但在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在孵化科技企业方面:
高素质管理人才较为缺乏,共享资源少,服务水平的层次相对较低。
(二)在物业经营管理方面:
1、物业出租主体不合法。根据区物业办与区科技局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罗湖科技大厦承租方为区科技局,区创业中心作为另一法人单位,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作为物业出租主体是不合法的,若在租赁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2、物业出租收入未按规定进入地价专户。“罗湖科技大厦”属抵地价物业,经区政府批准,该物业由区创业中心统一使用、管理,其出租收入部分上缴区物业办。区创业中心自成立至2004年12月31日,账面反映物业出租收入1424.89万元(其中上缴区物业办422.85万元)全部未转入地价专户,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
(三)在对外投资方面:
1999年至2001年,区创业中心对外投资项目共四个,实际投资734万元,均未取得预期经营效果,投资成本难以全部收回。
对牛满江公司的投资资金,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科技三项经费中专款支出,不符合《深圳市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即科技三项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验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的发展科技的专项资金。
三、审计处理情况
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对物业出租主体不合法问题,要求尽快完善物业租赁手续;对物业经营收入未进入专户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按规定将所有收益全额进入地价专户,作为地价收入,专款专用;对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亏损。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区创业中心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区科技局、区创业中心领导多次认真听取审计意见,针对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在对外投资方面,自2002年后,区创业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加强了监管,没有新增对外投资项目,而且减少了亏损,并表示今后将加大监管力度,减少损失;在物业经营方面,表示尽快完善有关手续,使出租主体合法化;在孵化科技企业方面,区科技局已从罗湖实际情况和发展罗湖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和整体目标,并采取了确实有效的措施,发展辖区科技产业,以带动辖区经济发展,有些项目已开始实施;对物业出租收入未进专户问题,区财政局相当重视,已将区创业中心上缴租金422万元转入地价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