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十问十答
【城乡建设|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什么时候印发试行?
答:《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市政府批准正式印发实施。
二、为什么要制发《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属于城市公共环境中的一部分,其完善与否是衡量一座城市文明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在设置、管理、维护等方面,尚有优化提升空间。该《办法》旨在从我市的具体问题出发,结合其他城市在道路公共标识方面的工作管理经验,从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环节,进一步提升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范管理工作,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
(一)制定《办法》是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要求。根据市政府《研究交通工作会议纪要》(〔2019〕39号)及市政府《珠海市供电安全保障工作会议纪要》(〔2019〕140号)要求,规范城市公共标识是珠海打造独具特色、令人向往的大湾区魅力城市以及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构成要素,珠海市作为经济特区、滨海旅游城市、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需要按照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定位标准来统筹谋划城市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工作,提升珠海市城市管理水平及品质形象。
道路公共标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部门众多,需各方面通力合作,目前我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在新的实施背景下,对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编制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有关管理办法的出台,研究制定我市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工作制度,以明确相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建立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日常规范管理制度,规范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环节的要求,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新机制。
(二)制定《办法》是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规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规范管理工作是提升珠海旅游城市服务水平的一项迫切的基础性工作。结合电信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等领域社会资源的共建共享等要求,为推进我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的规范建设和统一管理,构建和谐有序的道路空间,塑造城市景观风貌,并对我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相关设施建设与管理提供指导依据。
本《办法》主要对城市道路标志牌、道路杆件、箱体及附属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进行规范。《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促进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系统日臻完善,将方便公众生活,更具规范性和富有珠海特色,促进珠海市打造全域旅游城市。
(三)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机制创新的需要。本《办法》为解决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首次对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规范化管理进行研究,明确了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与建设、监管与维护等环节的管理方法,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和管理制度,为下一步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参考。
三、制定《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参考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条例等。
四、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基于对珠海市现状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梳理,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范管理需求和珠海城市发展要求,该管理办法中的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由5大类构成,包括:
(一)道路杆件类,包括道路上可搭载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的杆件(智慧灯杆);
(二)道路机箱类,包括道路交通、监控、通信等多类设施配套的集成机箱;
(三)道路交通标志类,包括警告、禁令、指示、指路、旅游、作业、告示等主标识,及附设在主标志下,对其进行辅助说明的标志;
(四)地下设施类,包括电力、通信、水务、能源等管线、管道、地下设施及指示牌;
(五)其他类,包括气象、人防、消防等需要在道路上设置的设施及指示牌。
五、各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答: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政府印发的各部门三定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建设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拟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区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整治工作;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市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公安、民政、交通、公路、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气象、人防、消防、园林等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或管理单位负责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
六、改建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工程还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根据《珠海市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各类公共标识工程,除涉及城市道路的管线工程,市政管线规模、路由、标高变更的市政管线工程,对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外,均可免于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设置有什么原则?
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并结合省、市对智慧灯杆的建设要求,对城市道路上各类杆件、机箱、配套管线、电力和监控设施等进行集约化整合设置,遵循系统性、实效性、人性化原则,突出珠海特色和全域旅游要求,对于进入城区范围的公路的公共标识,应在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道路功能,进行优化调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对城市景观造成不利影响。
八、城市道路公共标识设置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既有城市道路上设置各类公共标识的,应符合该类公共标识的规划,由建设单位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
涉及到公共地名、道路名称的,须由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涉及到防雷的,须由气象部门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进行审核。涉及到道路交通标志的,须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到智慧灯杆(一杆多用)的,须征求工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到公安、交通、水务、电力、通信、旅游、能源、人防、消防、园林等行业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的,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九、城市道路公共标识由谁负责日常管理?
答:各类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业主单位负责管理相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加强日常管理,对脱色、破损、陈旧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公共标识及时维护、翻新,确保安全、整洁、美观。
十、需要变更、拆除、迁改城市道路公共标识应该怎么办?
答:城市道路公共标识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拆除、迁改。确需变更、拆除、迁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向各区政府(管委会)或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并报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变更、拆除、迁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需多方协调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