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深地税发〔2006〕724号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等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的《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三、《核定征收率表》规定各行业在不同营业额(或销售额)中的最低核定征收率。各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征管范围内有关行业或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有关税法规定确定其适用的“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但不得低于《核定征收率表》所确定的核定征收率标准。各区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有关行业的核定征收率情况应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四、临时劳务性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一律按应纳税营业额(或销售额)的3.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关在代开***时,对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难以区分经营性劳务或个人独立劳务的,可采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其开票金额3.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外籍人员。
五、税务检查工作中,是否适用《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追缴业户税款的问题。
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计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采取偷税手段隐瞒营业额(或销售额),或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率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也可以根据其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5%至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据以汇算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10—20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文化、体育业、教育 | 12—20 |
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卫生 | 12—25 |
娱乐业(包括网吧) | 20—40 |
其他行业 | 15—30 |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六、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5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和《关于调整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客货运输业务纳税定额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69号)同时废止。
对客运行业经营收入的核定管理,改按《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见***2)执行。
***:1.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2.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序号 | 行业类别(国标代码+行业名称) 或经营业务类型 |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 定率征收方式 | |
月营业额 (或销售额) | 最低核定 征收率(%) | 最低核定 征收率(%) | ||
1 | 01农、林、牧、渔业、02采矿业、03制造业、0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0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货物运输、的士行业除外)、08批发和零售业、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8600社会保障业、178700社会福利业、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不超过15000元 | 0 | 1.5 |
15000元至30000元 | 1 | |||
30000元至50000元 | 1.5 | |||
超过50000元 | 2 | |||
2 | 0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网吧除外)、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6教育、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89200娱乐业除外) | 不超过15000元 | 0 | 2 |
15000元至30000元 | 1.5 | |||
30000元至50000元 | 2 | |||
超过50000元 | 3 | |||
3 | 09住宿和餐饮业、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78500卫生 | 不超过12000元 | 0 | 2.5 |
12000元至25000元 | 2 | |||
25000元至40000元 | 2.5 | |||
超过40000元 | 3.5 | |||
4 | 189200娱乐业(包括网吧) | 不超过7000元 | 0 | 3 |
7000元至12000元 | 2 | |||
12000元至20000元 | 2.5 | |||
超过20000元 | 3.5 | |||
5 | 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经营业务 | —— | 4 | |
6 | 承接建筑、安装、装饰工程 | —— | 2.6 | |
7 |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 —— | 3.3 | |
8 | 个人无证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 —— | 3.3 | |
说明:1.的士行业统一按单车每月100元的定额核定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2.表格中“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的第2、3、4级距起点均含本数。 |
***2
个人承包(租)车辆、私人车辆经营运输业务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表
单位:元/辆
车辆类型 | 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 | ||
客运 | 的士 | 一类 | 10000 |
二类 | 9000 | ||
7-12座客车 | 11000 | ||
12-20座客车 | 14000 | ||
21-30座客车 | 16500 | ||
31-40座客车 | 24000 | ||
41-50座客车 | 30000 | ||
51-60座客车 | 36000 | ||
货运 | 拖拉机 | 2500 | |
人货车 | 3500 | ||
1-5吨货车 | 6000 | ||
6-10吨货车 | 12000 | ||
11-15吨货车 | 17500 | ||
16-20吨货车 | 22500 | ||
21-25吨货车 | 28000 | ||
26-30吨货车 | 31500 | ||
说明:1.此表适用于账册不健全采取双定征收方式的,经营交通运输业(客运、货运)业务的个人承包(租)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2.此表的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为单车月最低核定营业收入,各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低于核定最低月营业收入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际月营业收入进行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