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03年1月24日)
深府〔2003〕11号
为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特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城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特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三、各区和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使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认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自觉遵守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