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精神,推进和规范珠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关于贯彻落实
第一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二条 在珠海市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
第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择优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单位开展工作。
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主要编写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五)应当提供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负责人员培训、系统维护和后续的服务支持;
(六)对评价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以规划和工程建设需求为导向,以提供简约便捷的公共服务为目标,承担单位应当在区域施工图设计前编制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目标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其基本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调查与评价;
(三)目标区主要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
(四)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
(五)目标区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
(六)目标区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土层波速与非线性参数测试;
(七)土层模型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地震动参数确定等。
第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任务后,应当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材料及佐证材料到所在区或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对所承担的项目要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其重大变更应当通过评审,并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质量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施工质量和进度监督,对关键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广东省地震局。
第八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应随项目实施进程同步做好数据库建设,以及数据入库和数据校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应报请广东省地震局组织专家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最终评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区域管理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审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审查后的安评报告方可使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审查专家组的意见,修改报告或者补充工作,重新提请技术审查。
第九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及时向市和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移交通过审查、验收的工作成果和数据库、技术服务系统,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并在项目通过技术审查30日内将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提交广东省地震局。
第十条 对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标准。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提交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申请。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类型和场地土层资料,结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给出相关工程的设计地震动参数,督查建设单位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该区域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对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区域内建设工程,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外,不再需要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需单独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地区,若国家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或者重大背景地震、地震构造重大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区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广东省地震局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局地震科负责解释。
***:珠海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例外清单.doc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