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珠国资[2013]362号
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
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管企业: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机器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它收入的经营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商的;
(二)企业住房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充分发挥资产效用,降低资产闲置时间和闲置率,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珠海市的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授权、分级制定资产出租事项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租金底价确定、承租人选定、租金调整和租金收入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规范资产出租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六、企业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多渠道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由公开招租择优确定。鼓励企业通过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租;产权清晰、权证齐全的单项资产或打包招租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0万元或以上的,原则上应在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租;经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的,应在一定期限内按程序重新确定租金底价继续在公共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采取协议出租的方式进行:
(一)承租方为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单位的;
(二)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出租的;
(三)租赁期限不足一年的;
(四)坐落位置较偏僻、面积小、年租金金额小的房地产;确实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零星资产、特殊设施设备;
(五)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意向承租方的;
(六)其他有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情况。
七、企业资产出租应以短期租赁为主,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0年。出租期限超过10年的资产出租项目,企业应做好资产收益和风险评估,并制定切实有效的资产收益保全措施。
八、企业在资产出租前应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资产清单、出租原因、业态用途、出租期限、承租人条件、租金底价与确定依据、租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招租方式等。资产出租用途涉及危险品等经营并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进行安全与环保情况评价。
九、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应参照市场租赁价、供需情况、资产价值最低补偿标准和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综合因素, 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等资产主要以同区位周边相同地段和具有类似功能与用途的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租金底价,无合适参照物的,应采用评估方式确定;
(二)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等资产主要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参考依据确定租金底价,无合适同类资产的,应采用以下方式确定:年租金底价=评估后出租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出租资产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十、一般资产出租方案由企业专责机构研究决定,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报企业集团经理层审批,特别重大资产出租方案应提交企业集团董事会集体审议决定。
重大资产出租事项是指以下情形:
(一)单项资产或打包招租资产年租金(底价)达到50万元的或单宗合同累计租金总额达到300万元的;
(二)出租资产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
(三)土地使用权出租面积在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四)房屋建筑物出租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五)资产出租期限达到10年(含)以上的;
(六)出租资产租金底价无法确定或拟定的租金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
(七)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特别重大资产出租事项是指以下情形:
(一)企业资产整体出租或者主要设备、土地、建筑物等资产出租的;
(二)出租资产评估价值(或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其他会对企业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出租事项。
以上资产价值和面积的计算以相关权证或租赁合同载明的状况为准。
十一、企业资产的出租事项,需要核准或备案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十二、企业特别重大资产出租事项应纳入厂务公开内容向本企业职工公示,听取职工意见,招租结果也应向本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十三、资产出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规范的资产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出租资产状况,出租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年递增率,租金收取时间与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十四、企业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时,应特别载明资产转租、附属设备与设施维护、安全、保险与环保责任、合同终止情形及免责等条款,如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用途、市政建设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十五、出租资产并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关联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及时、足额收费,不得向承租人无偿或者低价提供服务。
十六、租赁期满,原承租人愿意按市场价续签合同的,可以不进行公开招租。
十七、资产租金收入应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严禁违反租赁合同擅自减免租金,严禁发生对承租人出具不合规收入票据、坐支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以及以消费或福利等任何形式冲抵租金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企业应加强资产租赁合同和资产出租业务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相关法律文件和资料完备。
十九、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资产出租动态监管,提高资产出租管理信息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本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十、企业应结合本指导意见要求,对闲置资产和已出租资产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企业监事会和其他有关内部监督部门应对本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产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也将对企业的资产出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一、在资产出租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造成资产长期闲置以及在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资产租赁合同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或因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珠海市市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二十三、企业商标(字号)的授权使用及广告设施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四、企业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资产在出租时应按本指导意见执行;企业接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在出租时需按照委托方的相关要求办理;企业境外资产的出租管理由企业参照本意见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十五、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